计划生育法全文(精选17篇)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全文

       (12月29日2: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版

       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最新版)

       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版

       2023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最新版)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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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全文)

       6:计划生育一法三规一条例

       

计划生育一条例: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7:计划生育一法三规一条例

       

计划生育三规

       《社会抚养征收管理办法》

       8: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全文

       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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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9: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正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 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 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十五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十九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条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国家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第三十五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三十七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 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本法的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第四十七条 本法自9月1日起施行。

0: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贯彻实施情况的调查?

       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贯彻实施情况的调查?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最近,我们在分管主任带领下,对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调查。听取了计划生育局负责同志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汇报,与经贸局、公安局、卫生局、民政局等13个部门、4个乡镇(街道)的有关领导和部分人大代表进行了座谈。现将调查情况综述如下:?

       一、主要成绩?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市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采取得力措施,紧紧围绕稳定低生育水平这一主题,抓基层强基础,抓后进促平衡,抓改革上水平,全面深化依法行政和优质服务,整个计划生育工作呈现出与时俱进、不断发展的良好势头。今年上半年,在全市上下共抗非典的特殊形势下,计划生育工作继续保持了健康发展的态势,全市人口出生3773人,计生率99.9%,女性初婚2395人,晚婚率95.7%,出生婴儿性别比105.1。从前段情况看,主要有以下五个特点:?

       (一)领导重视,加大了计生法规及政策的宣传力度。市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充分认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把人口发展规划纳入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常听取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修订和完善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层层签订了人口目标责任书,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定期进行检查考核,及时兑现奖惩,实行一票否决。不断加大宣传力度,层层举办普法培训班,集中开展计划生育“一法三规一条例”宣传月活动,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领导分别作电视讲话,通过印发材料、张贴标语、知识竞赛、讲法团讲法等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一步增强了广大干部群众遵守计生法规的意识,为贯彻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奠定了坚实的群众基础。?

       (二)基层基础工作得到巩固。坚持抓两头带中间,抓后进促平衡,加强了基层计生队伍、阵地、制度、信息化建设,在全市开展了优质服务三级联创活动;依法完善村民自治运行机制,采取“分类指导、协议管理、综合施治”的措施,形成了依靠村级抓管理、依靠乡级抓服务、依靠市里抓督查的工作格局;对人口出生安排、节育措施落实、政策兑现及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等,定期张榜公布,提高了“热点”问题的透明度;开展了以清理人口出生瞒、漏、错报和节育措施落实为主要内容的清理清查活动,强化了基层计划生育责任,为稳定低生育水平奠定了基础。?

       (三)依法管理水平有了新提高。市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以贯彻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契机,健全完善了计划生育执法责任制等十项制度,认真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对生育证发放、证明出具、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方面的执法程序做了明确规定,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坚持村级监控、双向制约、司法保障原则,狠抓计划生育协议管理,严格执行育龄群众《七不准》,科学引导广大群众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依法约束村民的婚育行为,促进了计划生育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

       (四)优质服务工作不断加强。市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以争创“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市”为目标,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深入开展“问计于民”调研活动,全面实施了服务站室建设标准化、服务范围系列化、服务程序规范化、服务队伍专业化、服务质量优质化和服务思路人文化的“六化”战略,促进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贯彻实施。近一年来,诊治了近万例妇女常见病、多发症,发现不育症患者1648例,治愈256例。?

       (五)综合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一是积极推进计划生育管理体制改革。把工作重心下移到基层,逐步改“条条管理”为“单位负责”,“双向管理”为“属地管理”,“按计划生育”为“按政策生育”,“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双向管理、双向考核”为“单位负责、属地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二是制定了计划生育社会保障体系。在(上级市)市率先出资207万元,为农村育龄夫妇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和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补贴50万元,为农村独生子女户、双女户办理了补充养老保险。三是建立了激励政策。落实了乡镇财政列支、计生部门兑付的独生子女父母每月10元的奖励措施,促进了计划生育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存在问题?

       (一)认识上有所放松。部分基层干部对计生工作存有盲目乐观、松懈麻痹思想,在抓计生工作的注意力和精神状态方面不是很到位。属地管理原则没有真正落到实处。街道、部门、企业之间配合不够协调,有的民营企业无挂靠单位,育龄妇女无法通过规定渠道办理生育证。?

       (二)基层基础工作需进一步加强。乡镇与乡镇、村与村之间工作发展不平衡,后进村的转化、巩固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部分乡镇计生服务站专业技术力量不足,妇科人员缺乏;有的乡镇计生经费投入不足,服务设施陈旧老化,社会保障措施落实不到位。?

       (三)特殊人群计生管理存在薄弱环节。由于流动人口、下岗职工、待业人员、农村进城务工经商人员相对增加,人户分离,管理失控,计划外生育因素不断增多。有些用人单位为逃避交纳暂住人口管理费,对外来打工人员漏报、瞒报,致使没有登记的暂住人口脱离于计生管理之外;还有个别外资企业对计划生育工作有抵触情绪,形成计生管理的“死角”。?

       (四)城区计生管理还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城区北扩东移战略的实施,外资、民营企业发展迅猛,城区居民不断增多,社区计生工作关系不顺、职责不明的问题还比较突出,计生管理和服务还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

       三、几点建议:?

       (一)统一思想,认真研究解决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省、市委工作会议的相继召开,对我市的各项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经济的大发展也给人口发展规划与计生工作提出了新问题、新要求。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计划生育工作,更好地贯彻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各级领导干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清形势,克服各种麻痹松懈思想,认真研究解决问题的新措施、新办法。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贯彻实施力度,自觉以国家法律指导和规范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要根据“四五”普法规划,通过各种方式向广大群众宣讲一法三规一条例,广泛开展法律咨询活动,不断增强法制意识,坚持依法办事,把人口与计划生育这项长期性的工作切实抓好。?

       (二)坚持村民自治,加强和改进村级工作。要加强村级班子和计生队伍、阵地、制度建设,把推行和提高村民自治运作质量与农村两个文明建设结合起来,发动广大群众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实现“乡指导、村负责、户落实”;健全完善激励、制约、监督和服务机制;对工作基础相对薄弱的村,纳入重点管理,通过典型带动、重点帮扶、整顿规范等措施,加快后进转化进程,保证有人管事、有钱办事、照章理事。?

       (三)采取得力措施,进一步强化优质服务。一是进一步加大投入。要根据计生服务工作的需要,搞好服务站室改造、内部结构调整和技术设备更新,做到设施上档次,管理上水平,服务创一流。二是加快队伍建设。进一步拓宽用人渠道,实行竞争上岗,吸收医学专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特别是急需的妇科工作人员,到基层工作,优化队伍结构;按照年轻化、知识化、女性化的标准选好配强基层计生主任,保持计生干部队伍的稳定。要加强对现有计生工作人员的理论和业务培训,增强其爱岗敬业、廉洁奉公和道德法制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和文明执法的能力。三是实现服务内容多元化。要进一步拓宽服务领域,积极开展优生优育咨询、优生监测和生殖健康系列化服务,为育龄群众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四是强化村级阵地建设。要达到村村有房屋、有设施、有人员、有活动的“四有”标准,充分发挥阵地作用,搞好对育龄群众的宣传、培训和服务。?

       (四)深化计生综合改革,健全完善激励机制。继续推进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改革,推行为农村独生子女户、双女户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健全完善计划生育各项激励政策,确保计划生育经费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时足额拨付,为农村育龄夫妇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和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给予经济发展的.优惠和照顾,进一步调动广大群众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五)建立适应社区发展的计生工作管理机制。要根据“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原则,明确街道、居委会的任务职责。要加强组织领导,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抓好社区计划生育的阵地建设、制度建设、网络建设和各项基础工作,承担起宣传动员、监督检查、组织协调和综合管理、服务等职能。对本辖区内的个体私营企业、居民小区的“社会人”,实行重点管理,承担主要责任。切实搞好社区建设过程中部门、街道、居委会之间计生工作的职能衔接。计生主管部门要加强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和组织协调,确保村改居后计划生育工作走上正常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六)齐抓共管,确保责任落实到位。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基本国策,必须全社会共同参与,形成合力。要健全完善“政府领导、部门指导、共同参与、群众配合”的工作机制,将各部门、各单位的管理力量、管理措施整合起来,实现优势互补和手段创新,探索出一条党政负责、部门联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长效管理新路子。市直有关部门要落实责任制,加强对流动人口、下岗职工等特殊人群和外资企业、个体私营企业计生工作的管理,加大对假报死亡、寄弃女婴、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等问题的查处力度,严格婚姻管理,提高女性初婚晚婚率,形成综合治理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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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贯彻实施情况的调查报告

       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贯彻实施情况的调查报告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最近,我们在分管主任带领下,对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调查。听取了计划生育局负责同志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汇报,与经贸局、公安局、卫生局、民政局等13个部门、4个乡镇(街道)的有关领导和部分人大代表进行了座谈。现将调查情况综述如下:

       一、主要成绩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市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采取得力措施,紧紧围绕稳定低生育水平这一主题,抓基层强基础,抓后进促平衡,抓改革上水平,全面深化依法行政和优质服务,整个计划生育工作呈现出与时俱进、不断发展的良好势头。今年上半年,在全市上下共抗非典的特殊形势下,计划生育工作继续保持了健康发展的态势,全市人口出生3773人,计生率99.9%,女性初婚2395人,晚婚率95.7%,出生婴儿性别比105.1。从前段情况看,主要有以下五个特点:

       (一)领导重视,加大了计生法规及政策的宣传力度。市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充分认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把人口发展规划纳入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常听取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修订和完善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层层签订了度人口目标责任书,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定期进行检查考核,及时兑现奖惩,实行一票否决。不断加大宣传力度,层层举办普法培训班,集中开展计划生育“一法三规一条例”宣传月活动,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领导分别作电视讲话,通过印发材料、张贴标语、知识竞赛、讲法团讲法等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一步增强了广大干部群众遵守计生法规的意识,为贯彻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奠定了坚实的群众基础。

       (二)基层基础工作得到巩固。坚持抓两头带中间,抓后进促平衡,加强了基层计生队伍、阵地、制度、信息化建设,在全市开展了优质服务三级联创活动;依法完善村民自治运行机制,采取“分类指导、协议管理、综合施治”的措施,形成了依靠村级抓管理、依靠乡级抓服务、依靠市里抓督查的工作格局;对人口出生安排、节育措施落实、政策兑现及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等,定期张榜公布,提高了“热点”问题的透明度;开展了以清理人口出生瞒、漏、错报和节育措施落实为主要内容的清理清查活动,强化了基层计划生育责任,为稳定低生育水平奠定了基础。

       (三)依法管理水平有了新提高。市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以贯彻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契机,健全完善了计划生育执法责任制等十项制度,认真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对生育证发放、证明出具、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方面的执法程序做了明确规定,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坚持村级监控、双向制约、司法保障原则,狠抓计划生育协议管理,严格执行育龄群众《七不准》,科学引导广大群众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依法约束村民的婚育行为,促进了计划生育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

       (四)优质服务工作不断加强。市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以争创“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市”为目标,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深入开展“问计于民”调研活动,全面实施了服务站室建设标准化、服务范围系列化、服务程序规范化、服务队伍专业化、服务质量优质化和服务思路人文化的“六化”战略,促进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贯彻实施。近一年来,诊治了近万例妇女常见病、多发症,发现不育症患者1648例,治愈256例。

       (五)综合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一是积极推进计划生育管理体制改革。把工作重心下移到基层,逐步改“条条管理”为“单位负责”,“双向管理”为“属地管理”,“按计划生育”为“按政策生育”,“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双向管理、双向考核”为“单位负责、属地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二是制定了计划生育社会保障体系。在(上级市)市率先出资207万元,为农村育龄夫妇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和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补贴50万元,为农村独生子女户、双女户办理了补充养老保险。三是建立了激励政策。落实了乡镇财政列支、计生部门兑付的独生子女父母每月10元的奖励措施,促进了计划生育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存在问题

       (一)认识上有所放松。部分基层干部对计生工作存有盲目乐观、松懈麻痹思想,在抓计生工作的注意力和精神状态方面不是很到位。属地管理原则没有真正落到实处。街道、部门、企业之间配合不够协调,有的民营企业无挂靠单位,育龄妇女无法通过规定渠道办理生育证。

       (二)基层基础工作需进一步加强。乡镇与乡镇、村与村之间工作发展不平衡,后进村的转化、巩固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部分乡镇计生服务站专业技术力量不足,妇科人员缺乏;有的乡镇计生经费投入不足,服务设施陈旧老化,社会保障措施落实不到位。

       (三)特殊人群计生管理存在薄弱环节。由于流动人口、下岗职工、待业人员、农村进城务工经商人员相对增加,人户分离,管理失控,计划外生育因素不断增多。有些用人单位为逃避交纳暂住人口管理费,对外来打工人员漏报、瞒报,致使没有登记的暂住人口脱离于计生管理之外;还有个别外资企业对计划生育工作有抵触情绪,形成计生管理的“死角”。

       (四)城区计生管理还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城区北扩东移战略的实施,外资、民营企业发展迅猛,城区居民不断增多,社区计生工作关系不顺、职责不明的问题还比较突出,计生管理和服务还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

       三、几点建议:

       (一)统一思想,认真研究解决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省、市委工作会议的相继召开,对我市的各项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经济的大发展也给人口发展规划与计生工作提出了新问题、新要求。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计划生育工作,更好地贯彻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各级领导干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清形势,克服各种麻痹松懈思想,认真研究解决问题的新措施、新办法。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贯彻实施力度,自觉以国家法律指导和规范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要根据“四五”普法规划,通过各种方式向广大群众宣讲一法三规一条例,广泛开展法律咨询活动,不断增强法制意识,坚持依法办事,把人口与计划生育这项长期性的`工作切实抓好。

       (二)坚持村民自治,加强和改进村级工作。要加强村级班子和计生队伍、阵地、制度建设,把推行和提高村民自治运作质量与农村两个文明建设结合起来,发动广大群众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实现“乡指导、村负责、户落实”;健全完善激励、制约、监督和服务机制;对工作基础相对薄弱的村,纳入重点管理,通过典型带动、重点帮扶、整顿规范等措施,加快后进转化进程,保证有人管事、有钱办事、照章理事。

       (三)采取得力措施,进一步强化优质服务。一是进一步加大投入。要根据计生服务工作的需要,搞好服务站室改造、内部结构调整和技术设备更新,做到设施上档次,管理上水平,服务创一流。二是加快队伍建设。进一步拓宽用人渠道,实行竞争上岗,吸收医学专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特别是急需的妇科工作人员,到基层工作,优化队伍结构;按照年轻化、知识化、女性化的标准选好配强基层计生主任,保持计生干部队伍的稳定。要加强对现有计生工作人员的理论和业务培训,增强其爱岗敬业、廉洁奉公和道德法制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和文明执法的能力。三是实现服务内容多元化。要进一步拓宽服务领域,积极开展优生优育咨询、优生监测和生殖健康系列化服务,为育龄群众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四是强化村级阵地建设。要达到村村有房屋、有设施、有人员、有活动的“四有”标准,充分发挥阵地作用,搞好对育龄群众的宣传、培训和服务。

       (四)深化计生综合改革,健全完善激励机制。继续推进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改革,推行为农村独生子女户、双女户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健全完善计划生育各项激励政策,确保计划生育经费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时足额拨付,为农村育龄夫妇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和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给予经济发展的优惠和照顾,进一步调动广大群众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五)建立适应社区发展的计生工作管理机制。要根据“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原则,明确街道、居委会的任务职责。要加强组织领导,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抓好社区计划生育的阵地建设、制度建设、网络建设和各项基础工作,承担起宣传动员、监督检查、组织协调和综合管理、服务等职能。对本辖区内的个体私营企业、居民小区的“社会人”,实行重点管理,承担主要责任。切实搞好社区建设过程中部门、街道、居委会之间计生工作的职能衔接。计生主管部门要加强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和组织协调,确保村改居后计划生育工作走上正常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六)齐抓共管,确保责任落实到位。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基本国策,必须全社会共同参与,形成合力。要健全完善“政府领导、部门指导、共同参与、群众配合”的工作机制,将各部门、各单位的管理力量、管理措施整合起来,实现优势互补和手段创新,探索出一条党政负责、部门联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长效管理新路子。市直有关部门要落实责任制,加强对流动人口、下岗职工等特殊人群和外资企业、个体私营企业计生工作的管理,加大对假报死亡、寄弃女婴、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等问题的查处力度,严格婚姻管理,提高女性初婚晚婚率,形成综合治理的良好局面。

2:明年元旦起施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明年元旦起施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12月27日下午进行了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国务院常务会议提请审议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获得通过,明年元旦正式实施,这也就意味着全面二孩政策明年元旦正式落地。

       一孩、二孩都可获延长生育假

       通过此次修法,中国明确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新法同时指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另外,修改后的计生法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据知,“再生育子女”指的是生育三孩及三孩以上的情形。

       失独家庭获扶助继续保留

       全面实施两孩政策后,现行计生法规定的独生子女奖励、扶助措施以及对失独家庭的扶助等是否调整,是该法修改过程中的一大焦点。

       上述问题主要涉及原法第二十七条,新法将该条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禁止代孕未写入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次修法过程中,计生法修正案草案曾一度增加规定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等,并规定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但由于各方对此分歧较大,根据建议,最终修改后的计生法未采纳相关条款。

3: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情况汇报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资源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县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XX年10月19日,由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组成的执法检查组,在我的带领下,对我县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组先后听取了县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同志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汇报,深入到乌鲁却勒镇、多浪乡计生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和部分村委会进行了实地查看,走访了部分群众家庭,并与基层人大代表和群众进行了座谈,基本上达到了执法检查的预期目标和要求。现将此次执法检查情况综述

       一、主要成绩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县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采取得力措施,紧紧围绕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优质服务水平这一主题,全面深化依法行政和优质服务,整个计划生育工作呈现出良好势头。截止今年9月30日,全县人口出生率控制在18.4‰,出生人口政策符合率达99.08%,人口自然增长率达15.2‰,死亡率达3.2‰,人民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满意率达87%。

       (一)领导重视。县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充分认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把人口发展规划纳入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常听取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修订和完善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层层签订了XX年度人口目标责任书,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二)依法行政。县计生委进一步规范了执法程序,完善了执法责任制,严格实行政务公开,设立了计划生育违法事件举报箱,公布了举报电话,制定了《行政执法公示制》和《行政执法评议制》,严格执行育龄妇女《七不准》,科学引导广大群众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依法约束村民的婚育行为,促进了计划生育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

       (三)服务优质。县计生委能够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全面实施了服务站室建设标准化、服务范围系列化、服务程序规范化、服务队伍专业化、服务质量优质化和服务思路人文化的“六化”战略,促进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贯彻实施。近一年来,查环查孕达6865人次,免费服务36275人次。

4:检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情况报告

       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

       11月22日在×××××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上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资源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县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月19日,由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组成的执法检查组,在我的带领下,对我县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组先后听取了县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同志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汇报,深入到乌鲁却勒镇、多浪乡计生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和部分村委会进行了实地查看,走访了部分群众家庭,并与基层人大代表和群众进行了座谈,基本上达到了执法检查的预期目标和要求。现将此次执法检查情况综述如下:?

       一、主要成绩?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县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采取得力措施,紧紧围绕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优质服务水平这一主题,全面深化依法行政和优质服务,整个计划生育工作呈现出良好势头。截止今年9月30日,全县人口出生率控制在18.4‰,出生人口政策符合率达99.08%,人口自然增长率达15.2‰,死亡率达3.2‰,人民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满意率达87%。

       (一)领导重视。县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充分认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把人口发展规划纳入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常听取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修订和完善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层层签订了人口目标责任书,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二)依法行政。县计生委进一步规范了执法程序,完善了执法责任制,严格实行政务公开,设立了计划生育违法事件举报箱,公布了举报电话,制定了《行政执法公示制》和《行政执法评议制》,严格执行育龄妇女《七不准》,科学引导广大群众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依法约束村民的婚育行为,促进了计划生育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

       (三)服务优质。县计生委能够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全面实施了服务站室建设标准化、服务范围系列化、服务程序规范化、服务队伍专业化、服务质量优质化和服务思路人文化的“六化”战略,促进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贯彻实施。近一年来,查环查孕达6865人次,免费服务36275人次。?

       (四)政策落实。为稳定我县的`低生育水平,县计生委制定并落实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一是60岁以上的计划生育对象每年享受600元的奖励。二是对领取 “两证”的260户农牧民家庭奖励元。三是落实了县财政列支、计生部门兑付的独生子女父母每月10元的奖励措施,促进了计划生育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存在问题

       (一)特殊人群计生管理存在薄弱环节。由于流动人口、下岗职工、待业人员、农村进城务工经商人员相对增加,人户分离,管理工作难度加大。

       (二)村级计划生育工作存在问题不少。从这次执法检查来看,村一级的计划生育工作问题仍然不少,主要表现在无证生育方面。据调查,乌鲁却勒镇今年已发现没有领取结婚证而同居者达23人,其中9人已怀孕。

       (三)流动人口的计生管理不适应形势发展。通过座谈、走访群众我们了解到,近几年来,随着县城规划的扩大,城区居民不断增多,加大了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难度,对此,部分计生工存在畏难情绪,部分流动人口逃避计划生育的现象仍然存在。我县的一些农村土地承包户、养畜场和县交警队后面的巷子在这方面问题较为突出。

       (四)乡镇基层计生工积极性不高。随着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乡镇计生干部人员编制、办公经费下放到乡镇政府管理。如此一来,由于乡镇财力有限,许多基层计生干部的交通燃料补助难以落到实处,加之基层环境艰苦,部分计生干部积极性不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基层计生干部队伍建设。

       三、几点建议?

       (一)继续加大计划生育工作宣传力度。违反计划生育现象的发生,一定程度上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没有落实。如果宣传工作跟不上形势的发展,计划生育工作就会陷入被动局面。县计生委要研究新情况,采取新措施,在全社会营造一个人人懂计划生育政策、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氛围。

       (二)进一步提高计生优质服务水平。县计生委要进一步拓宽服务领域,积极开展优生优育咨询、优生监测和生殖健康系列化服务,为育龄群众提供更优质的服务,保障广大妇女的身心健康。

       (三)切实稳定基层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县计生委要同乡镇政府做好沟通协调工作,争取县财政的支持,逐步改善基层计生干部队伍的工作条件,保障他们的基本待遇,保持计生干部队伍的稳定。同时,要加强对现有计生工作人员的理论和业务培训,增强其爱岗敬业、廉洁奉公和道德法制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和文明执法的能力。

       (四)真正强化村一级计划生育阵地建设。县计生委要以各种计生创建活动为契机,强化村级阵地建设,达到村村有房屋、有设施、有人员、有活动的“四有”标准,充分发挥阵地作用,搞好对本村育龄群众的宣传、培训和服务。?

       (五)健全完善激励、制约、监督和服务机制。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和单位,计生委要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否决和追究,特别对流动人口的管理,要和计划生育成员单位多协调、多沟通,互相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如:对于无证生育者,县计生委要通过县人民政府和县民政局多协调,做好乡镇农民群众的结婚领证工作,尽量避免出现无证生育的现象。

5: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加强母婴保健和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家庭发展的措施。”

       三、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贫困地区”修改为“欠发达地区”。

       四、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五、第二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

       六、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国家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综合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措施,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国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

       “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托育机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

       “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婴幼儿家庭开展预防接种、疾病防控等服务,提供膳食营养、生长发育等健康指导。”

       十一、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一条,删去第四款,将第五款改为第四款,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十三、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四条,将其中的“奖励”修改为“奖励和社会保障”,“较大的市”修改为“设区的市、自治州”。

       十四、将第五章章名修改为“计划生育服务”。

       十五、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十六、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优生优育知识宣传教育,对育龄妇女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承担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规范开展不孕不育症诊疗。”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托育服务,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托育机构有虐待婴幼儿行为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删去第四项中的“或者社会抚养费”,将“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将其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十九、删去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

       二十、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本法的具体办法,由中央军委会依据本法制定。”

       二十一、将第四条、第六条、第十条中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第一处“计划生育”修改为“卫生健康”,删去“卫生”;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四十条,将其中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修改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五条,将其中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6: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X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情况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X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情况的报告

       州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州人民政府的委托,向会议作《XXX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情况的报告》,请予审议。

       一、主要做法

       12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法》),自9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该法律,207月25日,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X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与《法》同步实施。《法》和《条例》的颁布施行,结束了长期以来主要依据地方性法规及相关政策推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历史,真正以国家法律形式确立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地位。为全面贯彻落实《法》和《条例》,有效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州人民政府采取了以下措施,狠抓了《法》和《条例》的实施工作。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切实抓好《法》和《条例》的学习、宣传、普及工作

       《法》和《条例》颁布后,州人民政府就把《法》和《条例》的学习、宣传、普及工作作为全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制定规划,周密部署,组织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学习、宣传、培训活动。一是调动社会宣传资源,组织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广泛开展宣传活动。XXX电视台、XXX人民广播电台制作了专题节目,在《法》和《条例》实施前一个月集中播出;XXX日报在一版开辟专栏,定期刊登《法》和《条例》的主要内容和各县市学习宣传的动态信息。年8月31日,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在XXX电视台发表电视讲话,对全州贯彻落实《法》和《条例》进行了全面的安排部署,把2023年9月1日定为《法》和《条例》的宣传日,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各县市在宣传日这天组织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活动,在全州城乡掀起了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法》和《条例》的热潮,形成了强大的宣传声势和舆论氛围。二是组织广大计生干部职工利用节假日、街天进行宣传咨询,发放宣传资料,张贴宣传标语,深入宣传《法》和《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宣传国家法律对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有关规定,宣传国家法律规定的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把《法》和《条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迅速传播到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乡村、社区和广大育龄群众。据不完全统计,全州共征订《法》和《条例》读本10万余本,出动宣传车150多辆次,发放宣传资料270余万份,书写宣传标语6000余条,其中固定标语2400余条。三是认真开展了《法》和《条例》的学习培训工作。2023年8月30日,州人民政府召开全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会议,对各县市政府分管领导、计生局局长和负责法规工作的人员进行了培训。州计生委随即举办了全州计生局有关人员、各乡镇计生办主任200多人参加的《法》和《条例》培训班,为各县市培训了师资。各县市根据分级负责的原则,对各乡镇计生办工作人员、村委会干部、村宣传员和服务员及计划生育协会工作人员进行了培训,使他们掌握了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基本精神和各项规定。同时结合实际,针对行政执法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法制教育。四是狠抓《法》和《条例》的普及工作,把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纳入了“四五”普法规划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工作、宣传教育工作“十五”规划的重要内容。2023年11月,州计生委、州司法局联合举办了《法》和《条例》知识抢答赛,全州13个县市及州级机关、武警边防支队等15支代表队参加了角逐,并组队参加了省计生委、省司法厅组织的知识竞赛,获全省第三名。州计生委、州直机关工委还在州级机关举办了《法》和《条例》知识竞赛,2500余人参赛。,州人民政府还把《法》和《条例》的学习,纳入了全州干部职工“四五”普法考试的重要内容。

       (二)认真编制人口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予以实施

       自20世纪70年代实行计划生育以来,经过全州各级党委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长期坚持不懈的努力,累计少出生96万多人,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促进全州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全州人口形势依然严峻。一是人口基数大,净增人口多,年出生人口在7.5万左右,净增人口在5万左右,人口对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压力呈现出不断加重之势,且新增人口主要集中在农村和贫困地区,进一步加剧了城乡发展的不平衡性,加大了脱贫致富的难度。二是人口控制极不平衡,南部地区和北部地区差异大,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仍然较高。2023年,全州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比全省平均水平高0.24个和0.42个千分点,20,全州人口自然增长率10.06‰,比全省平均水平高0.26个千分点。州委、州政府制定的与全国全省同步实现小康社会的目标中,人均GDP的测算,是以人口自然增长率7‰为基数的,而目前全州人口自然增长率还在10‰以上,如果人口降不下来,即使经济上去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也很难实现。为有效解决人口问题,加快全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州人民政府根据全州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认真编制了全州人口规划。即全州总人口控制在438.03万人以内,自然增长率降到7.95‰;全州总人口控制在460.82万人以内,自然增长率降到6.6‰;全州总人口控制在475.82万人以内,自然增长率降到6.32‰;20全州总人口控制在485.15万人以内,自然增长率降到5.38‰。为实现上述目标,州人民政府明确提出了全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并按规划稳步实施。

       (三)严格执行《法》和《条例》,依法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州人民政府始终坚持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摆到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位置,按照《法》和《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了以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为主要内容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政府对政府、计生部门对计生部门的双线考核,采取有效措施,强化了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一是坚持每年研究一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召开一次一把手参加的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把其列为重大事项的督查范围,定期不定期地对各县市进行专题调研和重点督查。出台了《中共XXX州委XXX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进一步降低生育水平的决定》,明确提出了抓紧抓好新时期工作的主要政策措施。下发了《关于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黄牌警告”制度的通知》,把县市党政一把手、政府分管领导、财政局局长、计生局局长列入考核对象,对完不成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目标的县市考核对象实施“黄牌警告”和“一票否决”。从2023年、年检查考核的情况来看,效果十分明显。二是不断加大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经费投入。州人民政府根据《法》和《条例》及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明确规定州、县、乡按2:4:2的比例,不断加大对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的投入,并把各县市经费的投入到位情况列入了“黄牌警告”制度的重点考核内容。州人民政府决定州级财政从20起,每年递增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经费130万元,确保到20州级人均投入达2元以上。州级财政对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的投入已由的288万元增加到2023年的750万元(不含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经费、养老生活补助经费和教育“三免费”州级配套资金)。各县市政府站在全局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高度,也不同程度地增加了投入。2023年全州人均投入6.9元,比省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6.7元多0.2元。三是严格执行生育政策,依法规范公民的生育行为。生育政策是人口生育水平和人口发展的调控枢纽,是人口政策的核心内容,《条例》对全省生育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为严格执行生育政策,进一步降低生育水平,州人民政府一方面积极向州人大常委会报告,经州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废止了《XXX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实施暂行办法》,一方面明确规定从2023年9月1日起,全州各县市审批发放《生育证》必须按《条例》的规定执行,并做好政策的衔接工作。各县市根据有关要求,全面清理和废止了地方性的'计划生育规章,统一执行《条例》规定的生育政策。河口、金平、绿春3个边境县还根据实际,经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取消了边境村民委员会辖区内农业人口少数民族的三孩政策。

       (四)坚持政策推动和利益导向相结合,增强人口控制能力,提高依法管理水平

       做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须把政策推动和利益导向相结合。州人民政府按照《法》、《条例》的规定,明确要求各县市要做好保证生育政策落实到位的基础性工作,在全州深入开展了计划生育“合格村”创建活动,巩固提高“三为主”,扩大推广“三结合”。与此同时,不断完善利益导向机制,严格执行晚婚晚育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休假政策,认真落实享受退休待遇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加发5%的退休金或基本养老金的政策,继续实行农村“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为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和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全面实施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政策。根据《XXX省农村独生子女夫妇和双女结扎夫妇一次性养老保险奖励办法(试行)》(云政办发[]128号),州人民政府在全州范围内开展了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结扎夫妇一次性养老保险奖励工作。州、县筹措资金为全州13个县市符合养老保险奖励条件的9456人办理了计划生育养老保险,一次性解决了2023年7月1日前全州农村独生子女夫妇和双女结扎夫妇的养老保险奖励问题。2023年7月,省人民政府出台了《XXX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暂行规定》,决定对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给予“奖、优、免、补”的奖励和优惠,个旧、开远、蒙自、石屏4县市被列为省级试点县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全州实际,决定除认真做好4个试点县市的工作外,在全州全面实施这一奖励政策,并同各县市签订了责任目标。到2023年12月,4个试点县市80万农业人口中,领证人数达9746人,兑现一次性奖励资金487.3万元;兑现60周岁以上养老生活补助资金5.35万元;兑现三免教育经费50.142万元。其余9个非试点县领证人数为2971人,兑现奖励资金148.55万元,60周岁以上养老生活补助、教育三免费人员正在审批之中。2023年,全州领证人数达12717人,是2023年以前历年领证人数的2倍多,仅此一项就降低农村出生率1个千分点。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工作的开展,深受广大育龄群众的欢迎和拥护,得到了省人民政府的充分肯定。

       (五)狠抓南部地区和北部山区人口控制,强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计划外生育

       针对南部地区和北部山区计划生育基础较差,计划外生育率较高的实际,州人民政府要求南部地区6县和北部山区乡镇要着重抓好人口控制工作,采取有针对性的过硬措施,控制早婚早育,抓死计划外多孩的控制和间隔年限不到的抢生,最大限度地减少计划外生育。与此同时,还加大了对南部地区工作的督查力度,把计划外生育控制作为考核南部地区各级政府领导政绩的一个硬性指标。通过多方努力,南部地区计划外生育明显减少。2023年全州计划外生育5200人,比2023年少人,其中南部地区3518人,比2023年少1282人。为切实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管住流动人口的计划外生育,州人民政府批准州计生委成立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科,核定人员编制3名,并明确要求各县市要在计生局成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落实人员和经费,要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作为人口与计划生育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加快建立和完善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制度。各县市按州人民政府的要求,成立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积极为外出人员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与流动人口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书,认真开展流入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工作,加大违法生育案件的查处力度,为流入人员提供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服务,为促进城乡人口的有序流动创造了便利的条件。

       (六)加强法制建设,维护育龄群众的合法权益,强化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干部队伍素质

       严格按《法》和《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法制建设,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一是狠抓干部队伍的法制教育,强化广大计生工的法定职责意识。二是进一步规范了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明确规定计生执法人员要持证上岗,文明执法,按照职权法定、程序法定、公开公正、有效监督的原则,规范计生行政行为。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法处罚;计划生育部门及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中,侵犯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要严肃查处。三是在全州计生系统建立了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考核评议制度。每年年终,对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议,并与公务员年度考核挂钩。四是认真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几年来,全州没有发生因执法不当而引起的恶性案件,执法水平不断提高。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州人民政府明确要求各县市政府及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善于做群众工作的要求,选配好各级计生领导班子,稳定县、乡两级机构和人员编制,健全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配齐配强村计生宣传员。在2023年机构改革中,各县市均保留了县级计生机构,除个别县市在乡级机构改革中,撤销乡镇计生办,在社会事务办中设一名计生助理员外,绝大部分乡镇保留了乡镇计生办。为提高宣传员的报酬和待遇,在省级财政增加宣传员补贴的同时,明确要求各县市财政每人每月对宣传员的补贴不得少于60元,并将宣传员报酬的落实情况纳入了责任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从2023年、2023年两年的情况来看,绝大部分县市的宣传员报酬落实到位。

       (七)加强计生服务网络建设,满足广大育龄群众日益增长的技术服务方面的要求

       州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全州计生服务网络建设。在2023年州、县筹措资金近300万元,为内地7县市服务站购置更新一批急需设备的基础上,2023年又筹措资金280多万元,为南部地区6县服务站购置了大型B超、生化仪等一些急需设备,为2023年规范管理达标验收的36个乡级服务所配置了部分设备。在2023年考核认定36个乡级服务达标所的基础上,2023年又对33个乡级服务所进行了考评认定。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完成了13个县市服务站、61个乡镇服务所《执业许可证》的考核发证工作,对原持有《计划生育技术手术合格证》的400多名技术服务人员的从业资格进行了审核,统一换发了《计划生育技术手术合格证》。充分发挥服务站所“宣传教育、技术服务、药具发放、人员培训”四功能作用,组织县乡技术服务人员进村入户,开展计生知识的宣传教育、指导育龄群众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为育龄妇女查环查孕。2023年全州免费发放各类避孕药具130万元;完成孕情环情监测、放置宫内节育器、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等10种免费手术259182例,免费经费440万元。

       《法》和《条例》的贯彻实施,有力地促进了全州工作的发展。2023年,全州人口出生率16.80‰,比2023年低1.27个千分点,人口自然增长率10.06‰,比2023年低0.55个千分点,计划生育率91.6%,综合节育率84.0%,分别比2023年上升1.29和0.49的百分点,圆满完成了省下达的人口计划和省人民政府与州人民政府签订的责任目标,荣获一等奖。2023年,州计生委被国家人事部和国家人口和计生委评为全国计划生育先进集体,2023年,泸西县计生局被国家人口和计生委评为全国计划生育法制建设先进单位;建水县服务站被国家人口和计生委评为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先进单位。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一些领导干部对全州严峻的人口形势认识不足,对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认识不足,未能正确处理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系,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重经济建设,轻计生工作的思想和倾向。二是部分县市的乡镇只有一个计生工作人员,有的还是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行政执法难以开展。三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调控体系和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机制还不完善,流动人口、下岗待业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需进一步加强。四是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增加,《条例》规定的由单位全额支付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因单位倒闭破产而无法落实;城镇无业人员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因县市财政困难难以保证;农村独生子女保健费,因社会抚养费征收越来越少,县乡财政拮据,也无力发放,《法》和《条例》中的有关规定难以落实。五是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重男轻女的思想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个别县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升高。六是由于全州计生服务网络建设起步晚、起点低,设备简陋,建设和手术经费欠帐严重,加之计生服务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个别县国策临时工的问题至今尚未解决,广大农村特别是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育龄群众还不能普遍得到安全、及时、方便、有效的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服务,计划外生育在一些地区还比较突出,超生超怀现象时有发生。七是由于计划生育是一项投入大的公益性事业,尽管州人民政府和各县市不同程度地加大了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经费投入,但由于基数小,工作经费不足的问题仍难以缓解,需要和可能的矛盾突出。

       三、今后工作的意见

       今后一段时期全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要以全面贯彻落实《法》和《条例》为契机,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紧紧围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这一根本任务,开展各项工作,正确处理好人口数量与质量的关系,增强全社会的人口安全意识,高度关注人口安全,严格控制人口增长,全面提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整体水平。

       (一)强化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州对县市、县市对乡镇的“黄牌警告”制度。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政绩观,树立人口与计划生育与经济社会统筹发展的思想,抓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就是抓经济发展的观念,把人口问题作为制约可持续发展的首要问题,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来对待,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真正摆到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首要位置。

       (二)以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核心,高度关注人口安全,进一步降低生育水平。一是要加大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工作的力度,遏制农村人口过快增长。从全州目前的情况来看,按政策可生育一、二、三孩的人口占全州总人口的比例为15.48%、82.5%、2.02%,而生育一孩的几乎都是非农业人口。从这一结构可以看出,以利益导向的政策来引导农户进一步少生优生,只生一个孩子,是全州降低人口自然增长率的潜力所在,也是全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解决人口问题,实现人和自然和谐发展的客观要求。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全面落实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优、免、补”政策,千方百计提高独生子女领证率,力争通过5年的努力,降低农村人口自然增长率2个千分点。二是要抓死南部地区和北部山区的人口控制,将控制人口增长与扶贫开发、解决“三农”问题有机结合,并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制。集中资金、技术和人力,强化基层基础工作和服务网络建设,强化孕前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基层管理服务制度,千方百计减少计划外生育,严格控制计划外多孩出生。三是要强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严格按国家九部委颁布的有关文件和《XXX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工作机制,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流入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通盘考虑,统筹安排,综合整治。四是要高度重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的问题,积极推进关爱女孩行动。加大宣传教育工作的力度,倡导男女平等、少生优生的新型社会风尚,依法打击弃婴溺婴、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终止妊娠行为,采取法律、行政等手段,遏制性别比升高的势头。

       (三)动员全社会力量,建立起党政负责、部门配合、群众参与、优势互补、齐抓共管的综合治理机制,采取经济、行政、法律、教育等措施,解决人口问题。以建立公共财政体制为契机,构建以依法投入为内容的财政投入保障机制,不断加大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经费投入,确保《法》和《条例》中有关规定的贯彻落实。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特别是执法队伍建设,调整充实乡镇计生工作人员,强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技能。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贯彻落实《法》和《条例》,切实抓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坚持科学发展观的需要,是实施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和前提。我们有决心、有信心在中共XXX州委的领导下,在州人大的监督下,进一步强化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全面提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整体水平,为促进全州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协调、稳定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7:计划生育自查报告

       一、学校概况

       固镇县后曹小学位于固镇县刘集镇邵桥村,始建于1985年2月。东与五河县交界,北与垓下镇接壤,是一所比较偏远的农村小学,学校占地面积7200平方米,校舍面积666平方米,校园布局合理,环境优美。全校共有学生132多人、教职员工6名,学校现有1—6年级,共6个教学班,充满生机,教学气氛非常活跃。学校在各级领导的关心支持下,在校长陈取亮的带领下,教学条件不断得到完善。学校领导团结协作,从规范管理入手,努力创办特色学校,形成了“文明、勤奋、开拓、进取”的良好校风。学校始终坚持党的教育思想和政策,以素质教育为主导,以促进学生的发展为宗旨,努力营造一种积极向上的学习氛围。为此,学校在各方面都取得较好的成绩,全体教师抓住改革的机遇,不断深造学习、开拓创新,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思想觉悟。

       后曹小学全体教师正在以崭新的风貌和奋进的思想,带领全体学生以全新的姿态走向明天。

       二、自查情况

       1、教学装备

       我校配备一个科学实验室,教学仪器符合省要求,图书达标,每一个班级均配有多媒体远程教学设备,音体美器材,达到国颁标准。

       2、学校建设

       我校现有学生154人,平均班额26人,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批准,教学用房能满足需求,运动场地和设备符合标准,厕所能满足学生需要。

       3、师资配备

       校长符合任职条件,由教育行政部门归口管理,学校现有教师6人。

       4、学校管理

       学校有健全的图书、仪器器材管理制度,并有使用记录,使用率较高。办学行为规范,各项制度齐全,财务管理符合各项规定要求,环境卫生状况良好,无不规范办学行为。

       三、自评结果

       通过自评,各项得分如下:

       1、教学装备40分。

       2、学校建设20分。

       3、师资配备15分。

       4、学校管理25分。

       能过自评,我们认为:后曹小学已经达到“安徽省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基本标准,是一所标准化建设合格学校,敬请县、市复评验收组的领导、专家评估、验收。

       后曹小学

       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