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范文二审(精选14篇)
上诉人:贺**,男,19XX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乡县煤炭坝镇贺家湾村
被上诉人:宁乡县贺家湾煤矿
法定代表人:贺** 职务:矿长
地址:宁乡县煤炭坝镇贺家湾村
上诉人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南宁乡县人民法院的(20XX)宁民初字2:民事二审上诉状
上诉人: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
被上诉人: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买卖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XX )西民初字3:民事二审上诉状格式
民事二审上诉状格式
上民二初字4:二审民事上诉状
二审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被告):岳X,女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江门市新会区骏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司前村长山园圩(前锋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焯俊,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门市新会区骏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新法民初字5:二审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被告)*县**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县*镇。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刘*
被上诉人:叶*
上诉人不服兴安县人民法院(***)兴民初字6:二审民事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xx,男,生于1960年12月8日,汉族,济南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理,住济南市xx路xx号xx座xx室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山东xx房地产公司。
住所地:济南市xx区xx村33号
法定代表人:xx 职务:董事长
上诉人王xx不服济南市xx区人民法院10月21日作出的()xx民商初字7:二审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备案手续、社会保险和人事档案的转移手续,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是正确的。但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结清1月-9份工资诉请及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经济损失50万元、培训费9000元,是错误的。因此,上诉人诉请二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予以改判。
事实和理由
一、上诉人在209月16日前在被上诉人处劳动,而且完成了工作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8:二审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被告):XXX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上诉人不服xxxx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xxxxx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
二、判决被上诉人xxxxx
三、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9:二审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xx,男,汉族,xxx年7月18日出生,现住xx市xx区xx路与xx路交叉口(系xx市xx区富星干货商行业主)。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杜xx,男,成年,现住xx市xx区江山路调料食品城11区中部。手机 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侵权纠纷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年10月11日作出的(xxx)惠民一初字》、《大学英语四级完型填空200篇》两书属于非法出版物,不能作为本案证据。该两书于xxxx年由中国xxxx出版社出版,出版时使用了同一书号,即ISBN:7-5007-xxxxx。原告援以为证的该两书xxxx年版本和该两书xxxx年版本,亦使用了上述同一书号,即六书一号。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新闻出版署相关规定,如《关于禁止中国标准书号“一号多用”的规定》,不同图书、同一图书的不同版次都应分别使用不同书号。《大学英语六级200篇》、《大学英语四级完型填空200篇》两书三版共六书使用同一书号严重违反一书一号的相关规定,属于非法出版。此外,《大学英语六级200篇》、《大学英语四级完型填空200篇》两书于xxxx年首次出版,并存在xxxx年、xxxx年版本,但该xxxx年、xxxx年版本均标注为文章上直接署名的。因此,被上诉人对该等图书仅享有汇编者的权利,该等证据无法证明涉案文章为被上诉人创作完成,无法确认被上诉人对涉案文章拥有著作权。
然而,一审法院同样未就此点进行审查判断,对上诉人就该点的质证意见同样选择了置之不理、故意遗忘。
3、关于本案的举证期限,由于双方当事人并未就此进行协商,故该案举证期限是由一审法院指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作为反驳证据。判决书未对该证据做出审核判断,也未述明是否采纳及其原因,仅述及“原告认为上述证据的提交超过举证期限,不予认可”。上诉人认为,即使不论前述本案举证期限方面的程序问题,该等反驳证据亦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的新证据,一审法院应予认可。
综上所述,现有事实足以确认被上诉人主张其拥有著作权的涉案文章并非被上诉人原创,被上诉人所主张的文章与上诉人涉案图书中的文章存在相同或相似是因为该等文章均系直接或间接摘抄、援引、改编自国外文章、故事。该等文章、故事早在上诉人、被上诉人涉案文章、图书发表出版之前即已在国内外广为流传。被上诉人谎称对该等文章拥有著作权并利用索赔数额小、相关出版社无暇答辩及年代久远证据搜集困难等因素通过法院起诉或要挟方式从全国几十家出版社谋取不当利益并以此为生财之道,性质非常恶劣。而一审法院未能尽职审判,在实体、程序方面都存在诸多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仅以上诉人一审未出庭而排斥原告诉讼权利、偏袒被上诉人一方,并最终做出了涉案全部文章均系原告撰写、原告创作完成并公开发表了全部涉案文章因而原告拥有著作权的错误认定。一审法院判令被上诉人在《中国新闻出版报》上向污蔑他人侵犯其著作权实为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被上诉人公开赔礼道歉则更加荒谬和讽刺。该一审错误判决不仅令上诉人蒙冤,亦必对被上诉人继续要挟其他出版社起到鼓动作用。
因此,恳请贵院依法撤销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护法律尊严和公平正义!
此致
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
二〇xx年十二月三日
4:二审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被告)*县**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县*镇。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刘*
被上诉人:叶*
上诉人不服兴安县人民法院(***)兴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特提出上诉。
请求:
一、依法撤销(***)兴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由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运输费与事实和法律相悖。
两被上诉人均为上诉人公司的股东,同时又合伙营运一辆货车,20xx年期间为公司运输货物,公司应支付运输费5.8万元。20xx年2月6日,上诉人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了清算,被上诉人叶*应得的运输费2.9万元经与其他款项一并清算后,公司应支付其3.7万余元;被上诉人刘*应得运输费2.9万元,同时其对公司负有债务3万余元,清算后刘某*对公司负债5.5万余元。除刘*未亲自参加清算外,公司其他股东均在清算书上签字确认。20xx年2月14日,两被上诉人以公司清算书为依据进行了内部清算。由此可以表明,一方面被上诉人 刘*与叶*系合伙关系,叶*代表自己以及代理刘*处分运输费,刘*虽未亲自参加公司清算,但事后二人以公司清算书为依据进行内部清算,说明刘*对公司清算书予以追认;另一方面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可以抵消,行驶抵销权系单方行为,抵消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即发生法律效力,无需相对人同意与否。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运输法律关系因公司清算这一法律事实的产生而变更和消灭,被上诉人无权再以运输法律关系主张运输费。然而,一审法院认为“清算书对已签名的股东具有约束力,但由于原告刘*未参加该次清算,事后也未对该次清算结果予以追认,故该清算书对原告刘*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该判决明显违背事实和法律。
二、一审判决的违约金及其标准明显错误。
首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约定付款时间,不存在违约问题,就无从谈及支付违约金。第二,一审法院按每日4‰计算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中没有“按每日4‰计算违约金”的规定。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所主张的运输法律关系已经消灭,一审法院以运输法律关系做出判决与事实不符,且判决支付违约金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上诉人特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县**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相关知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七条 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