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精选7篇)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一、必须从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高度出发,切实做好刑事诉讼法、刑法的执行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从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 基本方略出发,进一步深化对依法治国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认真做好刑事诉讼法、刑法的贯彻实施工作。要严格按照新的刑事诉讼法、刑法的规 定,切实担负起打击刑事犯罪的职能,对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管辖的各种犯罪案件,必须立案侦查,决不能推诿扯皮。在办理案件中,要增强民主法制意识和社会、经济效益的意识,既要依法严厉打击犯罪,又要依法保护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坚决纠正多年来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形成的“怕漏不怕错”,重实体法律规定、轻程 序法律规定的错误观念和做法。

       二、牢固树立严格执法意识,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刑事案件。各级公安机关在侦查办案工作中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全面收 集证据和充分运用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对象、范围及期限的规定执行,坚决杜绝超期羁押。对 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后,办案部门必须在法定时限内进行讯问和调查,发现不应当拘留、逮捕的,应当立即依法释放;对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必须在法定拘留、逮捕期限内作出变更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决定监视居住的,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住处进行,无固定住处的,必要时可以由公安机关指定其不得离开的居所,严禁在看守所、治安拘留所、留置室等场所执行监视居住。

       三、增强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意识,切实担负起打击经济犯罪的职责。各级公安机关对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必须依法管辖,切实履行职责。要 针对经济犯罪作案手段隐蔽、案情复杂、侦破难度大等特点,建立专门的侦查办案队伍,培养一批既懂经济知识,又有较高政策法律水平和办案能力的专门人员。要 注重研究经济犯罪的特点和规律,逐步建立健全符合打击经济犯罪内在要求的办案程序。在侦办经济犯罪案件中,要严格依照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正确区分经 济活动中罪与非罪的界限,严禁插手经济纠纷,干扰正当的经济活动;同时,要防止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分子。要从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社会治安秩序和保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大局出发,在立案和采取、变更强制措施等方面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重大疑难的、有分歧的、易出问题的案件的法律审核。

       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应当进行充分的案前调查,除其同时犯有杀人、抢劫等严重罪行或者有自杀、逃跑、继续犯罪等情形外,对应当立案以及 需要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审查决定。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尽可能采取不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责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企业 所在地,并保证随传随到,以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公安机关在严格控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同时,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和移送起诉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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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涉案企事业单位的资金,凡不能认定为赃款的,不得冻结。决定冻结企事业单位资金的,应当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审查决定。不允许以追赃为由冻结企业的正常业务往来资金,切实避免因冻结资金而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职工群众的生活。

       四、树立协作意识,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各地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异地公安机关提出 协助调查、执行强制措施的,只要法律手续完备,协作地公安机关应积极配合,及时办理。协作中如果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公安机关反映,但不得拒绝和停止 协作。禁止以任何理由向请求协作的单位索要办案经费。对不执行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或因协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者的责任。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凡在本通知下发前规定可以提成或实行办案提成的地方,接此通知后要立即纠正。严禁向案件当事人索取办案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接受当事人以各种名义支付的办案费用。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提高对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重要性的认识,保证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这是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步骤。律师参与刑事诉讼,不仅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有利于监督和促使 公安机关提高侦查办案水平。各级公安机关要努力创造条件,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并不断总结经验,完善相关制度。对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请律师的,看守所应当 及时将其请求转达办理案件的有关侦查部门,侦查部门应当及时向其所委托的人员或者被委托人员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转达该项请求。犯罪嫌疑人仅有聘请律师的请 求,但提不出具体对象的,侦查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推荐律师。对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及时安 排。

       各地公安机关接到本通知后,应当根据本地工作情况和实际需要,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安排和组织对执行刑事诉讼法、刑法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要坚决予以纠正。同时,要分析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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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3:刑事诉讼法论文

       刑事诉讼法论文

       摘要:1月1日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新刑诉法”)正式施行,面对新形势,本文结合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出台实施的背景,从刑事技术现场勘查的角度,以证据链条的完善性方面,通过列举一桩故意杀人案的实际案例,对故意杀人案件现场勘查的探讨分析。

       关键词:新刑诉法;故意杀人;现场勘查;证据

       201月1日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新刑诉法”)正式施行。为了更好的适应新刑诉法刚刚出台的大环境,便于案件的顺利诉讼,这就要求刑事技术人员就以下几方面做出改变:一是要解放自身思想,着力调整长期工作中形成的`惯性思维从思想根源逐渐适应新刑诉法的规定;二是努力提高自身业务水平,重点提升三个“工作能力”———提高现场勘查能力、提高检验鉴定能力、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三是要从思想上提高认识,在行动上精益求精,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证据的发现、固定,提取,提高证据的利用率,力争为案件的认定起到关键的技术支持作用。年新年伊始,我们对一起故意杀人案现场进行勘查,为了符合新刑诉法对证据的要求,以该案为例笔者将一些做法归纳总结如下:

       一、简要案情

       2023年1月8日晚19时许,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某小区内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件,被害人与朋友在其家中喝酒,酒醉状态下与犯罪嫌疑人发生口角,后被犯罪嫌疑人用匕首捅死在家中,犯罪嫌疑人后投案。

       二、现场勘验分析

       这样一起事实清楚“一发一破”的杀人案件,往往因为刑事技术人员的麻痹大意,造成证据链条不充分,给案件后续的审理过程带来很大困难。因此,笔者认为,对待此类命案要以未破命案的标准来认真对待,结合现场情况制订详细周密的现场勘查计划。

       (一)询问调查犯罪嫌疑人

       此案中,我们要求派出所保护好犯罪现场,首先前往哈尔滨市道里区某派出所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调查,到达派出所后我们先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拍照,然后细致观察犯罪嫌疑人的着装、身体部分,敏锐地观察到在犯罪嫌疑人左手上有疑似血迹的斑迹,拍照固定后采用纱线转移的方法提取该处疑似血迹的物质(经抗人血实验后呈阳性,确定为人血)。随后我们询问抚顺派出所是否找到作案凶器,经过与派出所核实,作案凶器匕首已被派出所扣押,我们进行拍照固定并原物提取该匕首。

       (二)犯罪现场勘查

       在完成对犯罪嫌疑人的调查询问后,随即奔赴犯罪现场进行勘查。在本案的现场勘查过程中,刑事技术人员不仅承担着繁重的现场勘查工作,同时还要安抚被害家属的情绪、维护现场秩序稳定。现场技术民警有条不紊地迅速开展现场勘查工作,通过细致反复的现场勘查,技术人员在凌乱的现场地面发现甄别,初步排查,共发现两种不同类型的血鞋印,其中一种血鞋印确定为犯罪嫌疑人脚穿的鞋所留并拍照固定,另一种为被害人在家所穿的脱鞋所留。在发生打斗的门口附近墙面,发现疑似潜在血手印的痕迹,通过用四甲基联苯胺化学试剂的显现,在该处发现右手连指血指纹,后期通过指纹比对确定该连指血指纹为被害人所留。在对现场血迹的分布进行详细的拍照固定后采用纱线转移法提取多处现场血迹,通过血迹的形态特征分辨出滴落血、喷溅血、擦拭血、血泊等多种形态特征,从而刻画出犯罪嫌疑人的作案过程。

       三、探讨分析

       该案中,虽然犯罪嫌疑人案发后立即投案,但强有力的证据链条———犯罪嫌疑人手上的血,作案凶器匕首一把,现场遗留的痕迹物证血指纹和血鞋印,生物物证现场血迹及其形态分布无疑都为案件之后的顺利诉讼提供强大的证据支持,确保案件在诉讼阶段万无一失。综上所述,在新刑诉法的大环境下,对证据链条完善的要求愈来愈高,刑事技术民警只有在这种大环境下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能力、强化业务水平和证据意识,才能通过强有力的证据支撑为案件顺利诉讼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黄若琳,司洪黎.浅谈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刑事技术工作面临的问题[J].法制博览,(09).

       [2]李金秀.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刑侦工作面临的问题与改革措施[J].中国刑事法杂志,(04).

       [3]王磊,吴宇航.论现场勘查与诉讼证据————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对现场勘查工作的展望[J].法制博览,(08).

       [4]张莉.对新刑事诉讼证据概念和种类变化的评价[J].经济与法,(15).

篇4:德国《刑事诉讼法》

       (1987年4月7日公布之文,见《联邦法律公报》5:刑事诉讼法 鉴定

       刑事诉讼法 鉴定

刑事诉讼法 鉴定

       6: 刑事诉讼法属于

       A。程序法

       B。实体法

       C。个性法

       D。临时法

       答案:A

       【相关阅读】

       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7: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刑事诉讼法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

       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互关系,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如何进行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等。

       历次修正【2】

       刑事诉讼法与赋予和规制刑事诉讼中的职权机关权力、追诉犯罪、保障公民权利密切相关,有“小宪法”之称。

       刑诉法1979年制定,作为新中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首次较为系统地规定了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开启了当代中国刑事诉讼法治化历史进程的“闸门”。

       1996年,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对该法进行了首次修正。

       2023年,刑诉法第二次大修正式启动。

       当年8月24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修正案草案第一稿有99条,拟将刑诉法从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85条,主要涉及完善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规定、特别程序等七个方面。

       其中,遏制刑讯逼供、排除非法证据、解决证人出庭难、细化逮捕条件、保障律师职业权利、挽救犯罪的`未成年人等内容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首次审议之后,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

       一个月内收到了8万余条意见,同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通过座谈、调研等方式听取了各方面意见。

       这些意见、建议被立法机关采纳后形成了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

       12月26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二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与一审稿相比,二审稿增加了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方法收集证据,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况,对追究辩护人伪证罪进行程序限制等内容。

       经过两次审议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请2023年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2023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以赞成2639票,反对160票,弃权57票的投票结果通过该法案。

       重大意义【3】

       修正案草案中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

       修正案草案在以下具体规定当中都注意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

       一、在证据制度中,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二、在强制措施当中,完善逮捕条件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规定。

       三、在辩护制度中,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完善律师会见和阅卷的程序,扩大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

       四、在侦查程序中完善了询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

       五、在审判程序中,明确第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对死刑复核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六、在执行程序中,增加社区矫正的规定。

       七、在特别程序中,设置附条件不起诉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