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学论文(精选13篇)

法律逻辑学论文

       法律逻辑学论文

       论法律推理

       赵世栋 法学1003 48400316

       摘要:人们很早就重视逻辑在法律领域的运用,对法律领域里的推理与论证的规律和规则也进行了许多研究。法律具有不确定定性,有开放的结构,执法的人在寻找可适用的法律原则或规则的时候,会用到法律的推理。并且法律推理在发现、重构、填补与创制法律,法律解释、漏洞填补和法律续造时具有重要作用。

       关键词:法律逻辑 法律推理 推理模式方法 现实运用

       概述

       法律推理是确认法律的推论,是探寻法律真实的意思,平衡法律的冲突,填补法律漏洞的推论。法律推理旨在发现,重构,填补与创制法律。法律解释、漏洞补充和法律续造可以归为法律推理。从本质上说,它们都是发现、重构、填补、创制法律的活动。同时,它们也是从某些前提或预设的出结论或得出结果的过程。法律推理是法律领域中不可缺少的,极为重要的一种推论,也是法律领域里最有特色,最令人关注的推论。法律推理是法律逻辑学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法律推理的存在价值

       在法律分析过程中,法律是具有不确定性的,法律有开放的结构:

       1.法律疑义:“法无明确之文”,相对具体案件而言,法虽有规定但“法无明确之文”,法律文字或法律条款的含义含混不清,模棱两可,令人难以捉摸,让人颇费踌躇。不可否认,某些法律条款的含义从字面

       上看是一目了然的,人们对其不会发生误解和争议。但是,语言的概念总有不确定性,有些法律条款是笼统,抽象,不具体的,是需要进一步明确或确定的。2.法律皱褶:“法律反差”“法律冲突”“恶法”。法律皱褶分为三种情况:其一,对于具体案件而言,法虽有明确之文但是法律文字与立法本意,法律意图或目的,法律精神有抵牾或者相悖之处,一旦直接适用法律定或规则会造成违背或违反立法本意、法律意图或目的、法律精神的结果。这种情形称为“法律反差”。其二,或者法律虽有明确规定但存在多个可适用于同一个具体案件的规定或规则,这些法律规定或规则却是彼此矛盾,彼此冲突,相互抵触的,法律条款的通融性、一贯性、匀称性发生了断裂或者扭曲,彼此矛盾、冲突、抵触的规范是不能被履行的。履行其中一个规范,就无法同时履行另一个规范,记者种情形称为“法律冲突”相应的案件称为“冲突案件”。其三,或者法虽有明确》中指出:“法律绝不可能发布一种既约束所有人同时又对每个人都真正最有利的命令,法律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完全准确地给社会的每个成员作出何谓善德、何谓正确的规定。人类个性的差异,人们行为的多样性,所有人类事务无休止的变化,使得无论是什么艺术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制定出可以绝对适用于所有问题的规则。

       但是,有时候,法律推理法律推理在审判实践中极度匮乏,法官

       对法律推理不敢大胆运用。即使本能地法律推理,也只是运用形式推理。

       我认为,在当今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发展时期,法律推理应当受到

       更高得重视,这样才能更好提高司法水平与公正。

       法律具有稳定性,而社会生活却充满了变动性,这种矛盾虽

       然需要法律主动适应社会生活发展变化来解决,但法律的变化比较缓慢,新的立法需要很长的时间和复杂的程序。在这种情况下,司法人员通过法律推理,从现行的法律规范中发现符合社会生活

       变化发展趋势的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在维护法律规范权威性的前提下,适当地变通司法,有利于在动态微调中实现社会实质正义的要求。

       法律推理具有一般推理的预测功能。例如,律师可以通过对

       各种可能情况的分析推理,预测法院在何种情况下可能会作出何种判决。并且,法律推理的实际过程可以改变原来的预测结果,使法律决定朝着有利于诉讼某一方的方向转变。法律推理的预测功能来自于各种要素的综合作用,目的标准、操作标准以及评价标准的正当性、公开性、公认性等赋予了法律推理预测性;法律推理的预测功能还来源于逻辑的力量,逻辑的确定性使预测成为可能;此外,法律推理主体的能动性也是预测功能的重要源泉。法律推理作为一种理性思维工具,可以帮助人们正确认识司法的目的、程序和方法,正确认识自己的权力和义务,正确评价司法行为的正当性、权威性和效率,弄清法律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思维误区,使自己的法律活动成为符合法治原则、符合科学认识规律的自觉的思维和实践,从而能够更加理性地认识外部法律现象,公正、合理、高效地处理法律案件,成功地指导法律实践。为了尽快提高律师、检察官和法官的法律思维素质,应该对其提出更高的掌握法律推理科学方法的要求。

       营销部新员工实习报告

       员工姓名: 递交报告日期: 实习部门: 实习日期:

       报告内容:

篇2:劝酒逻辑学的论文

       有关劝酒逻辑学的论文

       饭桌上一定要让人喝酒、一定要让人喝醉的逻辑是什么?对于劝酒与被劝酒的双方来说,在近似于多次重复博弈的情况下,为什么不能选择“不醉”的最优解?

       中国人劝酒绝不仅仅出于礼仪的要求,而是有非常明确的实际功能的。具体而言,劝酒者要实现的无非是两个目的:一是服从性测试,二是诚意测试。

       服从性测试,指的是劝酒者通过观察你是否服从他要你继续饮酒的指令,观察你能不能为了“场面”不惜伤害自己身体,来判断你对其的服从程度。听着好像很扭曲,但其实这是一种最典型的权力的彰显方式。

       尤其在掌权者自感权力并不稳固的时候,他往往需要周围人反复以各种“确权”的仪式让他确信自己权力在握,对方被逼喝酒的窘态,是权力持有者在酒桌上最佳的享受。

       劝酒者为了实现这个目的可谓费尽心C。有些劝酒者喜欢把利诱包装成威胁:“你不喝可不够朋友啊!”言下之意是喝了就是朋友;有些劝酒者喜欢把威胁包装成利诱:“这杯干了,这个合同就是你的了!”言下之意是不喝你就出局了。

       有些人觉得这个逻辑很荒谬,但服从性测试恰恰必须荒谬。比如“指鹿为马”就是典型的服从性测试:上级其实心里知道这不是马,下级也知道这不是马,上级知道下级知道这不是马,下级也知道上级知道自己知道这不是马,但是你还得说这是马。双方心知肚明,互“飙”演技给外人看罢了。

       对显而易见的谬误依然表示赞同,才是服从性测试的“理想效果”。

       同样,在酒桌上,你以为他真的不知道你喝下去会难受?不知道对身体有害?不知道你3:《逻辑学》的教学研究论文

       《逻辑学》的教学研究论文

       引言

       为课堂教学服务的教材编写,当然不能因循守旧而应不断创新。只有这样,才能持续推动学术研究发展,更好地为经济社会服务。虽然如此,但创新必须建立在求真基础上,绝不能为创新而创新。否则,不仅达不到创新目的,有时反而会因别出心裁的新概念及其定义、划分的逻辑混乱等,导致学生无所适从甚或盲从。在《逻辑学》教材中,就有很多这样那样的问其要者问题,以供讲授《逻辑学》课程老师教学参考。

       一、关于相关章节中的“规则”或“规律”问题

       在《逻辑学》教材中,很多章节都有关于“规则”的阐述。如定义的“规则”,划分的“规则”,三段论的“规则”,还有证明和反驳的“规则”等。逻辑要求正确的思维必须严格遵循这些所谓“规则”,这当然应该。但人们思维过程中遵循的这些内容究竟是“规则”还是“规律 ”我的观点则不同于传统。规则和规律有着本质不同。规则是制定的,是否违规最终须由人裁决。然而规律却不然,其只能被发现而不能制定,是不以人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实在。不管你意识到与否,只要违规,就非碰壁不可,并最终由“自然”来决定。

       再如逻辑中关于“在前提中不周延的项在结论中也不能周延”这个命题,我们之所以认定是规律而不是规则,最根本原因,也在于其由前提得出的结论,不论是大项扩张还是小项扩张,都不正确或者不必然正确,但均非人所决定而实属自然。还有如太阳升起天就亮,太阳落山天就黑。这是谁也不能违背的规律,而绝非规则。因此人们思维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是规则抑或是规律,就非常明白。虽然如此,但高校逻辑教材,甚或高中语文课本,凡涉及到这些内容的分析,无不将其定性为“规则”。其实这些“规则”,都是被发现的“规律”,因此必须严格遵循。为避免概念混淆杜绝这认识偏差,笔者吁请逻辑同人编著教材和讲课时,改定义,划分,三段论,证明和反驳的“规则”说为“规律”说。只有这样,才能真正遵守同一律并使《逻辑学》这门基础学问更加科学。我的《普通逻辑通释》教材不仅纠正这种错讹,而且更在课堂教学中,获得学生认可。

       二、关于从“判断”到“命题”的“创新”问题

       所谓判断,上世纪新时期初由中国逻辑学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吴家国和来自全国十大高校专家集体编写的最具权威的《普通逻辑》,将其定义为“是对思维对象有所断定的一种思维形式。例如:人的正确思想是从实践中来的,或者“人的正确思想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也不是头脑中固有的。该教材解释这两个判断“前者断定:‘人的正确思想’具有‘从实践中来的’属性;后者断定‘人的正确思想’不具有‘从天上掉下来的’和‘头脑里固有的’属性”。该教材出版之后,很多新的逻辑教材也相继问世。虽然当时各种新的逻辑教材基本沿用该教材此项内容的定位和定义,但后来为适应不同层次学生的教学需要,更多的逻辑教材则如雨后春笋般出现。新的教材当然不能完全重复前者的定位或定义,于是纷纷“创新”,这就出现了将“判断”转换为“命题”的情况。

       三、关于划分根据和子项相容的关系问题

       逻辑教材一般都将“划分”归纳出4个规律性要求,这即划分后不能多出子项或少出子项,每次划分的根据必须同一,划分后的子项不能相容,还有划分应该根据层次逐级进行等。虽然不同教材对其表述大同小异这很正常,但很多教材均没有阐述前两个规律的内在关系,而只各自论述分析。其实中间两个规律是互为因果,即违反4:高等师范院校逻辑学教学研究相关论文

       高等师范院校逻辑学教学研究相关论文

       逻辑学是一门以研究思维形式及其规律的科学。按照其研究思维的角度及功利性的不同,它分为:数理逻辑、辩证逻辑、形式逻辑。高师院校的主要任务是培养中学教师,因此,其逻辑学的教学内容主要是讲授形式逻辑。由于这门科学独特的研究领域,使其具有专业性强、理论性强、理解难、较枯燥的学科特点,造成了讲授中费时费力、学生厌学的局面。但是,在信息时代的今天,如何指导人们从逻辑的角度看待事物,分析、论证问题,就显得愈发重要了。这就要求高等师范院校课程设置不仅要增加这门学科,而且还要将这门学科深入、持久地讲授下去,以利于在校生毕业后走向工作岗位能更好地指导中学生的逻辑思维,从而提高他们的素质、能力,以期适应素质教育的需要。

       纵观高师院校现存的逻辑学的教学方式,联系这门学科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原有的教学方式进行改革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本文就逻辑学教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对策做如下分析。

       1.端正思想,明确讲授的意义

       这似乎是不需要讨论的问题,但这一点却恰恰成为教师讲授的热情和学生学习兴趣激发的阻燃点。讲授者认为讲不讲这门课意义不大,即便备课比较认真,但在课堂讲授中,则缺乏象讲专业课那样的'热情和积极性,并且不注重本学科新动向和新知识的收集和学习。而学生呢?认为学不学无所谓,根本不去探究为什么要学。这是高师院校在教师和学生中普遍存在的一种认识态度。针对这种认识态度,端正思想,明确讲授的意义就显得异常重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把逻辑课作为五大基础学科之一。作为今后要从事中学基础教学工作的高师院校的学生们,其自身的逻辑思维能力如何,将直接影响他们的工作能力。目前的中学教育提倡素质教育,这就要求学生要用逻辑的知识去分析问题、去推断事理、去总结、归纳问题。譬如:高师院校的中文专业毕业生工作后指导学生写作文时,强调语言要准确、鲜明、生动。这里虽涉及思想内容和语法修辞方面的问题,但“准确性”则是关于概念、判断、推理的问题。好的思想内容和生动丰富的语词,没有好的思维形式,也不可能将文章写得多么出色。假如这时教师适宜地对学生进行相关的逻辑理论、知识的介绍,那么就会使学生在表述、论证中注意概念明确、判断恰当、推理正确,使得逻辑知识在实践中得到应用。“中学生要学点逻辑”,这个知识的传播要靠高师院校的在校生们,他们学习的好坏、知识掌握的如何,直接关系到接受基础教育的中学生们的逻辑素质,即语言素质、表达素质、论证素质。由此可见,高师院校的学生学习这门课程意义重大。

       形式逻辑作为“思维的文法”,对人们头脑中的思维内容给予形式上的规定和制约,使人们在客观现实生活中能够正确地表达头脑中看不见、摸不着的思想,并且符合思维形式和规律的要求,从而使人们的思想得以交流,在社会的空间得以生存。人们不禁要问:“我在日常学习工作中也没考虑逻辑问题,不也照样进行交流、生活吗?’我们说:并非所有的进行交际的语言、语句都是符合逻辑形式并且遵守了逻辑规则、规律的。如:在一则药品

       说明书中有这样一句:“常用量0.25—0.4克,每6小时服一次。”这是药品说明书中关键的一句话,这句话从逻辑的角度去分析显然是错误的。因为它在概念上有歧义,不能给用药者以正确的指导。这是在治病救人的药品说明书上存在的问题,那么在其它有文字、有语言的场合,语言歧义,判断、推理不当之处也是司空见惯的。因此,向中学生介绍有关逻辑知识也是现实的要求,具有生活的实际意义。它可使中学生在今后的讲话、写文章听读等一系列的思维活动中避免理解上的困难;还可以使没考上大学或考入非师范类的学生们在中学时就能接受有关形式逻辑知识的传授。

       2.改革现存的讲授方式

       根据形式逻辑课专业性强、难理解、抽象枯燥的特点,在讲授中应改变以往的理论知识的直接念白,侧重例举大量的现实生活中的例子去引导学生、启发学生,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只有有了兴趣,才能肯于钻研,化难为易。如:讲授“概念的产生”一节,学生只知道在语言表达中使用一个个概念,完全抛开概念在产生中的思维特点,于是在例举“苹果”这一概念时,可以从大家熟知的实物出发,去认识问题的实质一人的认识是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从生动直观到抽象思维;概念的产生是人们的认识的质变;从中可见概念的概括和抽象性的特点等。这样,把一系列抽象的理论通过具体可感的形象去理解、认识,化难为易,会收到很好的效果。

       理论知识的讲授尚且如此,更为不易的是让学生真正对知识消化理解。笔者认为应采取如下教学方法:预习一讲授一做题一总结,即感知一印象一实践一理解。具体说来,就是先让学生预习,个别问题存疑;课堂上逐一讲解;每一章结束后进行一次测验,认真批改,从中了解学生对这一章理论掌握情况、实际应用情况;然后就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或解释,使疑问得到彻底的解决。

       另外,针对不同专业的学生,在讲授过程中也应改变以往的不分专业、不看授课对象,一本教案讲到底的教学方式。改变这一授课方式,最根本的是应注重例举的内容不同。如:讲授三段论规则之一“二个否定前提得不出结论”。笔者在给政治专业的学生上课时,举的例子是:“二元论者不是马克思主义者,某人不是二元论者”;在给中文专业的学生上课时,举的例子是:“小说不是剧本,诗歌不是小说。”这样,使学生从相关专业知识的认识中,弄清逻辑课的内容,相对减轻了难度,也使学生的兴趣在理解中提高,在学习中生发。

       3.加强实践训练,建立多体例试题

       形式逻辑的重要特征是其工具性、全人类性。随着人们认识的不断提高,重视程度也在加深。基于这门课的开课意义,自身的性质、特点,笔者认为:必须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让学生做题,即从大量的做题实践中对所学的理论进行再认识、再学习,真正做到融汇贯通。这样,训练题及试题的建设则至为关键。要选择那些多种类型的,融整体学科内容为一体的训练题和试题进行练习。这些试题可从三个方面拟定:一是在每章后拟定数套练习题,二是拟定数套融合整体学科内容的考试练习题,三是在上述两方面基础上建立数套考试试题,并附标准答案,编码排号。在考试时,以抽签的形式确定考试题套这样既加强了学科建设,又使得学科建设更加规范化、科学化,避免了上课一讲,下课完事,一学期结束不了了之的逻辑课教学模式,真正使高师院校的学生走向工作岗位后担负起现实和时代赋予的重任。

篇5:阿拉伯逻辑学

       阿拉伯逻辑学

       从公元8世纪中叶起,阿拉伯人开始大量翻译古希腊逻辑学著作至今,阿拉伯逻辑学经历了1000多年的发展历史,许多阿拉伯学者在逻辑学的研究中,结合本国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发展了逻辑学,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作 者:李振中 LI Zhen-zhong  单位:北京语言文化大学,北京,100081 刊 名:回族研究  PKU CSSCI英文刊名:JOURNAL OF HUI MUSLIM MINORITY STUDY 年,卷(期): “”(2) 分类号:B81-093.71 关键词:阿拉伯   逻辑学   法拉比   伊本・西那   伊本・路西德  

篇6:逻辑学读书笔记

       最大的收获是学会了三段论推理,以后的日子,用易经推演,用逻辑学推理,相辅相成。

       北大的时候,王强选修了一门课程,叫《形式逻辑学》,当时,整个北大选修这门课的人只有3个人,其中包括王强。王强说,当时上课的女教授说的一句话,影响了他的一生。这句话就是:逻辑学是门推理的科学,你们很聪明,选修了这门课,逻辑学对你人生最大的作用就是:当你的人生需要获得重大结论的时候,你可以省去人类千百年来积累的推理过程,可以直接从前提推到结论。

       当年王强出国,到了加拿大留学,他想选修计算机,但从性价比上来说,在国外读本科要4年,需要花4年的钱,读硕士只要2年,只花2年的钱。所以读硕士是性价比最高的。但是他没有任何计算机的基础,他面临两难的选择。此时,王强想到了他选修的逻辑学课程,他把逻辑推理的三段论,即:大前提,小前提,结论,用在了这个选择上。他说,面对这种情况,大前提是:计算机是人发明的;小前提是:人一定能学会人发明的东西;由此,他直接推出结论:王强一定能学会计算机,或者是王强不是人。根据这个推理结论,他果断的在计算机知识0基础的情况下,选择了计算机硕士,用了2年时间顺利毕业,毕业后进了贝尔实验室。

篇7:计量逻辑学(Ⅰ)

       计量逻辑学(Ⅰ)

       在多值命题逻辑系统中提出了公式的真度概念.基于此,提出了公式间的'相似度与伪度量,研究了所得的逻辑度量空间的基本性质,提出并研究了逻辑理论的发散度与相容度概念,给出了三种近似推理的模式,初步建立了计量逻辑学理论.

作 者:王国俊 WANG Guo-jun  单位:陕西师范大学数学研究所,西安,710062;西安交通大学基础科学研究中心,西安,710049 刊 名:工程数学学报  ISTIC PKU英文刊名:CHINESE JOURNAL OF ENGINEERING MATHEMATICS 年,卷(期): 23(2) 分类号:O141.1 关键词:真度   相似度   伪度量   发散度   相容度   计量逻辑  

篇8:浅谈小学体育课中的逻辑学论文

       逻辑学作为一门极其重要的应用科学,体育课作为促进小学生全面发展极其重要的一种教育手段,如何把两者更好的结合从而进一步提高体育教学效果,是值得每一个体育工思考的。文章旨从体育教学中的常见现象着手,对其加以逻辑学分析,以期让更多的体育工对逻辑学给以重视。

       逻辑是人的一种抽象思维,是人通过概念、判断、推理、论证来理解和区分客观世界的思维过程;逻辑学是一门研究思维的形式结构及其规律的科学。逻辑学不仅仅是一门学习的科学,更应该是一门应用的科学。尽管体育教学过程中有许多逻辑学的相关事件,却被很多的体育教师有意无意地忽视了,教学不合逻辑却是会直接影响到教学效果的。作为体育教师,尤其是小学体育教师,在体育课堂这个相对更加复杂的教学环境中要更加善于用科学的视角和手段去分析和解决问题,结合小学生的生理和心理特点,从体育课堂着手,使自己的教学做到概念明确,判断正确,推理合乎逻辑,使体育教学更具科学性[1]。

       1 关于小学体育课堂中概念的举例

       概念是人们对事物本质的认识,是逻辑思维的最基本单元和形式。小学生的心智发育处在较低水平,所以对体育学习中的相关概念比较模糊,很难准确理解,所以明了易掌握的概念也是把他们领进体育的殿堂并让他们对体育产生一定的兴趣比较有效的'手段。小学体育课中的相关技术概念应该做到尽可能的具体,即概念的内涵要尽可能的多而外延要尽可能的少,要明确概念的种概念和属概念。例如体育教师如果在教授篮球中的双手胸前传接球时介绍学习内容时说:“今天我们来学篮球。”或者说:“今天我们来学传球。”其结果会使得小学生上完课后仍然对所学内容云里雾里,不知所云。因为他们没有对所学内容形成一个具体的概念,无法真正去理解教师的教授内容。又或者在学习体育文化知识中,有些体育教师会认为对小学生无法谈概念,他们不明白,其实非也。作为体育教师,应该帮助学生找出“种差”,重点指出其内涵,来便于学生的理解。再者,体育教师在平时的言语中也要注意概念的逻辑性,以免对学生产生不良的影响。例如对集合概念的掌握,有些教师在情景教学中会脱口而出:“这儿是一条湖泊。”“那儿有两棵树木。”这不仅体现了教师能力的不足,也会在潜移默化中影响到学生的用语。

篇9:浅谈小学体育课中的逻辑学论文

       判断是人们对于客观对象是否具有某种属性的认识。在体育教学中主要体现在教师对学生的评价上。在评价体系上可以多选用一些相容选言判断,学生某一项达到一定要求就可以算其成功。例如:学生50米及格或者100米及格或者400及格均为体育成绩及格。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学生的选择性,也增加了评价体系的人性化,不至于过于挫伤学生对体育的热情。又或者,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对学生的表现进行判断,经常会听到“你必然篮球打不好。”等真值模态判断,常用这些真值模态判断等于从能力取向对学生进行评价,尤其是对小学生来说,他也会在同时降低对自己的能力判断,会对学生产生一定的不良影响。

       3 关于小学体育课堂中推理的举例

       推理是由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判断(前提),推导出一个未知的结论的思维过程。在体育教学中会经常接触到,但是很多很常见的体育教学中的推理确实非常不符合逻辑的。例如我们经常听到体育教师这样评价一个班级:“A班同学体育成绩都好。”归其根源:A班有几个体育特长生。一个由特称判断推理出的全称判断,两个差等关系的判断却被教师这样误读了。又或者在对两个学生进行比较或者进行体育选材的时候经常会见到类比推理,即依据两个或两类对象一个一个的属性相同,并已知其中一个对象还有其他属性,推出另一个对象也具有该属性的结论。例如A同学和B同学,同样身材高、学习成绩优秀、A同学已在篮球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于是体育教师就同样断定:B同学一定可以在篮球上有所突破。当然,让B同学来尝试是可以的,但是作为两个活生生的人来说,切不可用此类类比推理,不仅不符合任何科学逻辑,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体育教师的能力和威信。

       4 小结

       逻辑学作为思维的有效工具,对体育教学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作为体育教师,要不断充实自己,注重多学科知识,用逻辑学来武装自己,切实在体育课中体现,从而提高体育课的教学效果。

0:学习数理逻辑学的意义论文

       学习数理逻辑学的意义论文

       简要介绍数理逻辑的发展史,探讨数理逻辑在现代数学的解决、论证数学命题过程中的运用,以及学习这门课程的必要性。

       逻辑是研究推理的科学,分为形式逻辑和辨证逻辑。数理逻辑学开始于用数学方法对形式逻辑中推理规律的研究,后来进一步发展到对数学中基础性问题及逻辑性问题的研究。现在数理逻辑是用数学方法研究形式逻辑的一门科学,也就是用数学方法研究推理的科学。所谓数学方法[1],主要是指引进一套符号体系的方法,因此数理逻辑又叫符号逻辑。现代数理逻辑主要有四大分支:证明论、模型论、递归论和公理集合论,其中命题演算和谓词演算(即一般的所谓古典数理逻辑)是各个分支的共同基础。

       命题是形式逻辑中的基本术语,也是数学中最基本的元素。一个命题是一个或真或假而不能两者都是的断言,也就是说,命题是一个非真即假的陈述句。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一个命题具有两种可能的取值:如果命题是真,我们说它的真值为真,通常用T(True)表示;反之,用F(False)表示真值为假的命题。在计算机语言中则是分别用1和0来表示一个命题真值的真假。像这样只有两种取值的命题逻辑称为二值逻辑。命题的真值与所讨论问题的范围有关,不能一概而论的说某个命题一定是真或一定是假。在所有断言中有叫悖论的断言值得一提。

       数学命题包括简单命题(亦称原子命题,)和复合命题。前者是只用一种判断性谓语动词叙述某事物的属性、发展趋势、变化方式等状态的语句或数学表达式。把一个或几个简单命题用联结词(与、或、非等)联结所构的新的命题,就是复合命题。基本的逻辑联结词有:⑴表示“非P”含义的否定词 ;⑵有“与”、“并且”含义的合取词∧;⑶表达“或者”、“也许…也许…”含义的析取词∨;⑷表达“如果…那么…”因果关系含义的蕴涵词→。所有的命题被翻译成复合命题后,根据真值表来判断命题真值的真或假。

       数理逻辑学在数学理论研究中也有到很多的应用,并不只是单单在离散数学中或普通命题演算中显示其作用。逻辑演算理论是一种有效的工具,如果熟练地掌握了逻辑演算的方法和技巧,就为进一步了解和掌握诸如归结原理、逻辑程序设计和定理自动证明等奠定了基础。

       尤其是前面提到的数理逻辑的四个分支,都是现在数学理论研究的重要工具。比方说,递归论应用于数学中不少判定问题的解决(著名的如群论字问题的否定解决,Hilbert》中说:“口语是心灵的经验的符号,书面语是口语的符号。”斯多亚学派把符号学看作哲学的一个基本部分,并认为逻辑学和知识论包括在符号学之中。洛克在《人类理解论》一书中把科学分为三类,其中中,黑格尔陈述了形而上学崩溃解构的事实――“那种被叫做形而上学的东西,可以就已经连根拔掉,从科学的行列里消失了。”黑格尔把形而上学的这种解构归因于康德哲学,他认为康德哲学断定知性不可超越经验,否则认识能力将变成只不过产生脑中幻影的理论的理性,这种说法排斥了思辨的思维,并且迎合了世俗智慧的需要。黑格尔对这种做法表示了明显的不满,他用他那独有的口吻说到:

       “一个有文化的民族竟然没有形而上学――就像一座庙,其他各方面都装饰得富丽堂皇,却没有至圣的神那样。”

       “在昏暗被驱散以后,也就是反观内照的、幽暗无色的精神劳作消散以后,存在好像化为欢乐的花花世界了,大家知道,花是没有黑色的。”

       接着,黑格尔论述了逻辑学的状况――与形而上学一样,逻辑学的遭遇也是极为惨淡――虽然逻辑学由于其实用的缘故而被容纳于科学之列,但是逻辑的形态和内容却在流传中逐步被改变,并且,在科学与现实中生长出来的新精神也并没有在逻辑中显出痕迹。

       但是,在这种沮丧与颓然的状况之外,黑格尔也看到了新的希望,他认为新的观念、思想是不可抗拒的,尽管它会处处受到旧有观念的持有者的冷漠和反对,但是它必然战胜并且取代旧有的思想――

       “假如精神的实质形式已经改变,而仍然想保持旧的教育形式,那总归是徒劳;这些旧形式是枯萎的树叶,它们将被从根株发生的新蓓蕾挤掉。”

       与此同时,黑格尔也敏锐地看到,新的思想不由于害怕、由于畏惧,仅仅只抓一个空洞的形式,而是迫切地需要材料的加工和提炼。新的思想要获得并保持含蕴而未展开的原则。也就是说,要使其原则成为科学

       而对于逻辑学这门科学,由于多年的工作也不能完成使它成为真正的形而上学或纯粹的思辨哲学的理想,所以黑格尔断定,逻辑学要有一个从头开始的改造,其基本看法是哲学必须从自身的内容的本性出发,由内容的反思建立并产生出其内容的规定本身,而不能依靠其他的任何东西――

       “哲学,由于它要成为科学......它既不能从一门低级学科,例如数学那里借助方法,也不能听任内在直观的断言,或使用基于外在反思的推理,而这只能是在科学认识中运动着的内容的本性,同时,正是内容这种自己的反思,才建立并产生内容的规定本身。”

       在接下来的一大段阐述中,黑格尔阐述了这种观点的具体内涵,论述了知性与理性的辩证关系,以及作为知性与理性的更高层次――精神是如何从无出发而产生出有,又是如何从单纯性中给予自己以规定性,又从规定性中给予自己以自身同一性的。只有沿着这个进路,哲学才能成为客观的、论证的科学:

       “知性作出规定并坚持规定:理性是否定的和辩证的,因为它将知性的规定消融为无;它又是肯定的,因为它产生一般,并将特殊包括在内。正如知性被当作一般理性分出来的某种分离物那样,辩证的理性通常也被当作从肯定的理性分出来的某种分离的知性,它比知性、理性两者都高。精神是否定物,这个否定物既构成辩证的理性的质,也构成的知性的质:――精神否定了单纯的东西,于是便建立了知性所确定的区别;而它却又消解了这种区别,所以它是辩证的。但是精神并不停留于无这种结果之中,它在那里又同样是肯定的,从而将前一个单纯的东西重新建立起来,但这却是一般的东西,它本身是具体的;并不是某一特殊的东西被概况在这个一般的东西之下,而是在进行规定及规定的消融中,那个特殊的东西就已同时规定了自身。这种精神的运动,从单纯性中给予自己以规定性,又从这个规定性给自己以自身同一性,因此精神的运动就是概念的内在发展:它乃是认识的绝对方法,同时也是内容本身的内在灵魂。――我认为,只有沿着这条自己构成自己的道路,哲学才能够成为客观的、论证的科学。”

       紧接着,黑格尔论述了科学与逻辑的关系(他称之为“精神现象学”):一方面,意识作为具体的而又被拘束于外在的知的精神,它的前进运动完全是以构成逻辑内容的纯粹本质的本性为基础的;另一方面,意识作为显现着的精神,它自己在途程中解脱了它的直接性和外在具体些之后,就变成了纯知,纯知以那些自在自我的纯粹本质自身为对象,这就是纯思维,即思维其本质的精神,而纯知的自身运动也就是它的精神生活,科学就是通过这种精神生活而构成的,并且也是这种精神生活的陈述。

       最后黑格尔提及了《逻辑学》在其哲学体系的地位:原本逻辑学与哲学是一同作为《科学体系》(后改名为《哲学全书》)的第二部分出版的,但是由于逻辑学不断的补充、扩大,不得不使之独立问世,而构成了《精神现象学》的第一续编。

       [黑格尔逻辑学读后感]

3:西方逻辑学探源

       西方逻辑学探源

       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哲学的集大成者,在逻辑方面也非常出色,以致他的.导师柏拉图的蕴育工作也显得微不足道,由此形成了西方逻辑学起源问题.为了探索起源,本课题采用历史与分析方法,结果表明逻辑的客观存在与主观认识的明确区分才是根本.

作 者:李春泰 LI Chun-tai  单位:嘉应大学,广东,梅州,514015 刊 名:晋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JINZHONG TEACHERS COLLEGE 年,卷(期):2023 20(4) 分类号:B81-095 关键词:逻辑学   思维规律   思维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