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锦集9篇)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2:版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3:版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4: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论媒体如何生存

       工信部政策法规司近日颁布即将在3月10日执行的新版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网络出版业务迎来了历史性的重大变化,大致情况如下:

       5:图书出版管理规定

       关于图书出版管理规定

6: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如下

       目不得收入合订本。

       被注销登记的期刊,不得制作合订本。

       7:互联网出版管理规定

       8:互联网出版管理规定

       9:互联网出版管理规定

       一. 总则

       为确保计算机以及计算机及网络资源高效安全地用于工作,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学校计算机网络资源是学校用于工作目的的投资,只能用于工作目的,个人不得用于娱乐等私人原因使用学校计算机以及计算机网络,学校教师要遵守计算机网络系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

       第二条.本规定涉及的网络范围包括学校各办公室的局域网、学校各办公室之间的广域连接、Internet出口以及网络上提供的各类服务和Internet电子邮件、代理服务、所有计算机办公平台等。

       第三条.计算机以及计算机外设设备(U盘、移动硬盘、打印机、刻录机,公办设备) 等以下简称信息设备。

       第四条.学校落实计算机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负责计算机管理的各种工作,该部门有权对学校的每台计算机具有操作、查看的权限。

       二. 计算机使用与管理

       第五条.计算机系统及所有程序必需由计算机管理部门统一安装,其它各部门及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下不可增删硬盘上的应用软件和系统软件。

       第六条.乡政府机关的计算机由管理部门管理维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更改计算机的各项设置,如:(计算机名,网络IP地址,计算机管理员密码,登陆方式等)

       第七条.与工作相关的文件、个人文件需保存在D、E、F盘以使用者为姓名的目录中,不得将任何文件存放在C盘系统目录中及操作系统桌面中。

       第八条.使用者应经常整理计算机文件,以保持计算机文件的整齐。

       第九条.计算机上不得存放有破坏学校计算机网络正常运行的软件,如:(黑客程序,带病毒的文件,)电影文件,及不健康的文件如:(黄色图片、视频图像,但不包括各类学习资料), 一经发现无条件删除并给予警告。

       第十条.严禁使用计算机玩游戏、看电影、上网炒股等不利于教学的事。

       第十一条.不得私自拆卸计算机及外设,更不能私自更换计算机硬件。

       第十二条.使用者离开计算机时,应该及时锁定以免他人操作计算机。更不能将计算机让他们操作使用。

       三 网络管理

       第十三条.任何人不得将私人计算机、笔记本、手机、mp3、数码相机等设备未经网络管理部门的许可接入学校计算机网络。

       第十四条.任何人不得因私挪用学校信息设备、网络资源,更不能破坏计算机网络设备。

       第十五条.不得利用网络浏览黄色网站、不得利用网络下载软件,

       更不得下载电影、黑客及对学校计算机网络安全有破坏性的程序,不能将计算机转借他人上网使用。

       第十六条、不得删除、卸载、关闭其安装在计算机上的杀毒软件。 对于收取的邮件应先进行杀毒再打开。

       第十七条.任何人不得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发起与工作无关的腾讯通多人对话、网络会议、广播信息,更不能在多人对话的情况下,发表、讨论、诽谤有损乡学校员工及学校利益的言论。

       四. 计算机安全措施及计算机文件备份

       第十八条.未经许可严禁任何将私人的光盘、VCD(学习光盘除外)、软盘,移动存储器等在学校的计算机设备上使用。

       第十九条.学校各部门的业务数据如需备份的请通知计算机管理员作好备份工作,对于特别重要数据由使用者本人向管理员申请做立即备份。

       第二十条.学校计算机系统的数据资料列入保密范围的,未经许可严禁非相关人员私自复制,拷贝。

       第二十一条.计算机使用者必需设置用户密码并妥善保管,不得将用户密码泄露给第三者,严防被窃,如发现他人利用其账号和密码,而违反学校规定者,由其账号使用者负责。

       第二十二条.任何人不能利用各种手段、破解、攻击学校计算机网络系统与其各种服务平台及乡政府机关计算机用户账号与密码。

       五 计算机清洁及保养

       第二十三条.不得在计算机旁边堆放杂物,保持计算机正常通风

       散热。

       第二十条.计算机使用者必需经常清洁主机,显示器,键盘,以保持计算机的清洁卫生

       第三十四条.操作人员在离开计算机半小时以上及下班之后,请关闭计算机。

       第二十五条.遇停电时,必需在停电之后12分内关闭计算机,以免损坏 UPS及计算机设备,对于未能及时关闭计算机而造成计算机设备损坏的,责任自负。

       第二十六条.遇到计算机问题的(包括经常性死机),请立即报网络管理部门修理处理。

       六. 网络管理门职责

       第二十七条.确保乡政府机关计算机网络及各种服务器正常运行,定期对乡政府机关计算机系统进行维护和故障检修病毒防范等工作,发现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及时排除。

       第二十八条.网络管理部门具有管理上网的权限,但不得私自为任何人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给工作人员开通上网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