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小客车号牌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精选10篇)

《贵阳市小客车号牌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2:贵阳市小客车号牌管理暂行规定

       贵阳市小客车号牌管理暂行规定

       《贵阳市小客车号牌管理暂行规定》

       3:北京市小客车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小客车管理暂行规定

       4: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全文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全文)

       5:《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6: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7: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8:现行《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现行最新《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9:《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内容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小客车数量的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状况,降低能源消耗和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对小客车实施数量调控和配额管理制度。

       小客车年度增长数量和配置比例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交通、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小客车需求状况和道路交通、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落实本市小客车年度调控目标。

       第三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车指标(以下简称指标)的,应当通过摇号方式无偿取得。

       本市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再新增公务用车指标。

       营运小客车指标单独配置,具体配置方式另行制定。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客车数量调控的统筹协调工作,并组织实施小客车数量调控的政策、措施。

       公安、国税、地税、民政、司法、财政、人力社保、商务、工商、质监等政府相关部门和区(县)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监察部门负责对各行政主管部门履职行为的监督检查。

       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指标管理机构)负责指标申请的归集、审核结果的公布、摇号的组织和公示等工作。

       第五条 指标配额按年度确定,不得跨年度使用。

       个人指标每月配置一次,单位指标每两月配置一次,每次未配置完的指标配额顺延至下次配置。

       第六条 个人指标额度占年度指标配额的88%,营运小客车指标额度占年度指标配额的2%,其他单位指标额度占年度指标配额的10%。

       第二章 申请及审核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指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获取申请编码;

       (二)经审核合格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参加摇号;

       (三)通过摇号方式获得指标编码。

       第八条 下列单位申请指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上一年度在本市缴纳入库增值税、营业税总额5万元(含)以上;

       (二)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第九条 下列单位申请编码的数量按照以下规则确定:

       (一)企业上一年度缴纳入库增值税、营业税总额合计在5万元(含)以上的每年可以申请1个编码,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编码,但年度申请编码总数不得超过8个。

       (二)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每年可以申请1个编码。

       第十条 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可以申请指标。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包括:

       (一)本市户籍人员。

       (二)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三)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并在京居住一年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及外籍人员。

       (四)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五)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且连续五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个体工商户申请指标的,按照个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申请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在指定网站上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也可以到各区(县)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指标管理机构负责归集对外办公窗口受理的指标申请,并于每月8日前将未经审核的申请人信息分别发送到公安、人力社保、质监、国税、地税及其它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市公安机关人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个人身份信息;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港澳台居民、华侨、外籍人员的身份信息和在京居住信息;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车辆信息以及个人的驾驶证件信息;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审核纳税信息;质监部门负责审核组织机构代码信息;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审核非本市户籍人员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信息和社会保险缴纳信息。

       本市相关审核部门在接收到申请人信息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信息的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指标管理机构。

       本市相关审核部门需要提请上级部门配合审核申请人信息的,上级部门审核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审核期限。

0: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

       (十四)市调控办归集指标申请,于每月8日24时之前将已获得申请编码的申请人信息分别发送至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

       (十五)市公安户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的本市户籍信息、居住证信息及个人年龄信息;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外国人的身份信息和在杭居住情况;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车辆信息;市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审核纳税信息;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审核社会保险参保信息;市市场监管(工商)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注册登记信息;市质监部门负责审核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市发改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投资额信息。

       审核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信息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给市调控办。需要上级部门或者非市属单位审核申请人信息的,审核时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十六)市调控办应当归集审核部门反馈的资格审核结果。对通过审核的,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未通过审核的,应当说明原因。

       市调控办于每月23日在指定网站向申请人公布资格审核结果。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提出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应当将其纳入下一次配置;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复核意见中说明理由。

       (十七)单位有效编码有效期至当年12月31日,未获得指标的,有效期内自动转入次月配置。

       个人有效编码有效期3个月,未获得指标的,有效期内自动转入次月配置。需要延长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登录指定网站或者到服务窗口申请延期。编码自资格再次审核通过起延长有效期3个月。申请延期不限次数。未及时申请延期的,编码自动失效。

       (十八)市调控办每月26日组织摇号,如当日为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单位指标和个人指标分别摇号。

       摇号工作由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摇号时间或者地点因故发生变化的,市调控办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十九)市调控办应当在摇号结束后及时公布摇号结果,并向取得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申请人可以到指定网站或服务窗口查询摇号结果。

       (二十)市调控办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竞价机构承担竞价的具体实施工作。

       (二十一)竞价机构应当于每月18日之前发布竞价公告。公告应当包括投放指标数量、竞价时间、报价和缴款方式等内容。

       (二十二)申请参加竞价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竞买人),应当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的时间、方式和要求参与竞价,并在提出申请后,以每个申请编码2000元的标准缴付竞价保证金。每个竞价指标设保留价1万元,不设最高限价。

       (二十三)竞价机构每月25日组织指标竞价,如当日为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单位和个人分别竞价。

       (二十四)竞价采取网上报价方式进行。当次竞价指标投放数量内,按照竞买人的最终有效报价金额由高到低依次成交;最终有效报价金额相同的,按照报价时间先后顺序依次成交。报价金额和报价时间以竞价系统记录为准。

       竞价公告规定的竞价时间截止后,竞价机构应当及时向买受人公布竞价成交结果。竞价工作由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

       (二十五)竞价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竞价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缴清竞价成交款项,竞价机构应当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向竞买人全额退回竞价保证金本息。

       买受人未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缴清竞价成交款项的,竞价保证金本息不予退还,全额缴入市本级财政专户。

       (二十六)市调控办应当于竞价成交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竞价配置结果,并向缴清竞价成交款项取得指标的买受人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二十七)增量指标的摇号结果和竞价配置结果一经市调控办公布,即视为申请人已取得指标。

       (二十八)当月未能成功配置和逾期未使用的增量指标,市调控办应当按照原配置方式纳入次月配置。

       (二十九)增量指标竞价所得收入和不予退还的竞价保证金本息全额缴入市本级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大气污染治理、城市拥堵治理、公共交通事业等支出,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十)单位不得使用财政资金参加指标竞价。

       四、更新指标管理

       (三十一)单位和个人需要更新小客车的,应当自完成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更新指标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更新指标申请资格。

       更新指标可以直接取得。但个人名下有两辆以上小客车的,只有一辆可以直接取得更新指标,其他需要更新的小客车须通过竞价方式取得指标。

       (三十二)小客车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登记管理系统中有强制注销记录的,不产生更新指标。

       (三十三)单位和个人提出更新指标申请后,市调控办根据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车辆登记信息以及原车辆登记使用的指标类型等信息实时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五、其他指标管理

       (三十四)我国驻外外交人员回国返杭自带小客车进口的,凭监管地海关出具的监管机动车进口凭证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三十五)单位需要办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车辆登记的,凭相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三十六)单位和个人需要办理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小客车登记的,凭相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单位需要办理使用性质为“教练”、“旅游客运”、“租赁”小客车登记的,申领其他指标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十七)单位和个人需要办理新能源车登记的,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该新能源车的更新指标,只能用于新能源车办理登记。

       (三十八)个人因离婚、继承办理小客车转移登记的,凭人民法院、民政部门、公证机构出具的有效文书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原车辆所有人不能取得更新指标。

       (三十九)单位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因资产重组、资产整体买卖或者改制、国有资产无偿划转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凭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单位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被上级单位调回或者调拨到其他下属单位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凭上级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根据上述两款规定情形办理车辆转移登记的,不产生更新指标。

       (四十)单位和个人名下有且仅有一辆在本市正常登记的小客车被盗抢,公安机关立案满6个月仍未追回并已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系统登记为“被盗抢”状态的,可在此后6个月内直接申领其他指标。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指标申请。

       被盗抢小客车追回后,单位和个人应当申请放弃已经取得的指标,或在已用指标新增小客车和被追回小客车中择一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上述登记不产生更新指标。申请放弃指标或新增小客车办理上述登记完结后,方可申请解除被追回小客车的“被盗抢”状态;被追回小客车办理上述登记完结前,新增小客车不产生更新指标。

       单位或者个人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被盗抢证明,到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被盗抢车辆登记业务后,符合条件的,可携带有关材料到服务窗口申领其他指标。

       (四十一)单位和个人提出其他指标申请后,市调控办应当自收齐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发放其他指标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