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精选20篇)

四川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四川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促进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积极推进职称制度分类改革,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7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按照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

       2.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建立统一的制度体系,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

       3.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切实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4.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

       5.坚持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二、适用范围

       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省、市(州)、县(市、区)教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小学校)。

       民办中小学校教师可参照本实施方案参加职称评审。

       三、主要内容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围绕健全制度体系、拓展职业发展通道、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形成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类中小学教师的评价机制,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的职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体系

       1.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

       2.统一职称(职务)等级和名称。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3.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4.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二)完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

       1.根据国家制定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结合我省教育发展实际,制定《四川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教师中初级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和高级推荐条件,各地评价标准和推荐条件可在省标准条件的基础上适当提高。

       2.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是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的重要基础和主要依据。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要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新要求,充分体现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着眼于中小学教师队伍长远发展,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要充分考虑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评价标准要体现不同类型学校的不同特点和要求,并向农村教师适当倾斜。

       (三)创新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机制

       1.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建立健全同行专家评审制度,完善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委会)的组织管理办法,扩大评委会组成人员的范围,注重遴选高水平的教育教学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教师,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

       2.改革和创新评价办法。探索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实现形式,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增强同行专家评审的公信力。在水平评价中全面实行评价结果公示制度,增加评审工作的透明度。

       (四)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

       1.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岗位聘用是职称评审结果的主要体现。引导教师合理流动,中小学教师岗位出现空缺,教师可以跨校评聘。公办中小学教师的聘用和待遇,按照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管理和规范。

       2.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中小学教师竞聘上一职称等级的岗位,由学校在岗位结构比例和相应职务层次的岗位空缺数额内合理确定推荐参加职称评审的名额,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岗位。

       3.坚持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按照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以及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全面实行中小学教师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发挥学校在用人上的主体作用,实现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统一。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4.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工作,要健全完善评聘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确保评聘程序公正规范,评聘过程公开透明。评聘工作按照个人申报、考核推荐、专家评审、学校聘用的基本程序进行。

       个人申报。中小学教师竞聘上一职称等级的岗位,要按照不低于省和当地制定的评价标准条件,按规定程序向聘用学校提出申报。

       考核推荐。学校在省和当地评价标准条件的基础上,制定考核推荐条件和办法。对参加竞聘的教师,要结合其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的考核情况,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全面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经集体研究,由学校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和相应职务层次岗位空缺数额内合理确定推荐人选,经公示后,按程序申报评审。

       专家评审。由同行专家组成的评委会,按照评价标准和办法,对学校推荐的人选进行专业技术水平评价。评审结果经公示后,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改)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按权限审核确认。

       学校聘用。中小学根据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应及时将通过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岗位,并兑现受聘教师的工资待遇。

       5.对改革前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原有资格依然有效,聘用到相应岗位时不再经过评委会评审。各级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在择优聘用时对这部分人员给予适当倾斜。

       6.在农村学校任教(含城区学校教师交流、支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聘。

       7.中小学教师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各等级的结构比例,根据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等级体系,按照国家和省关于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正高级教师数量国家实行总量控制。

       四、进度安排

       2: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此次改革提出要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职称)系列,在中小学设置正高级教师职务(职称),这些措施旨在打通中小学教师的晋升通道。

       现状―:以名额指标来评职称

       “教师职称是评一次伤一次,因为高级教师的名额太少,而高级和中级之间的待遇差距又太大。”河南济源市克井一中校长李新乐说起评职称,满脸都是焦虑。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我国中小学教师职称是按照岗位设置,以名额指标来评职称。在湖南怀化通道县小学,“退多补少”的政策让校长蒙兰凤十分苦恼: “假如我们学校小学高级职称的比例是70%,但规定要求比例是50%,超过了就不分指标了。有一段时间我们学校连续5年都没有指标。”

       湖南怀化通道县一中校长杨保仲说,如果学校引进优秀教师,他们在其他学校评了职称过来,本校一些优秀老师,就没有希望晋级了。

       声音―:建立职级动态监管机制

       有专家建议要适当增加各个学校相应职级的职数,确保有效做到评聘结合,同时要建立职级动态监管机制。

       杨保仲表示,国家政策层面应鼓励优秀的年轻老师向更高层次发展,职称评定可以适当提高门槛,但是不要受指标限制。让业绩说了算,鼓励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同行专家评审

       针对这种现象,这次改革提出要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评价机制,并公示结果,接受监督。

       现状―:“领导”主导评定过程

       “表面看上去是材料评选,是集体研究决定,事实上还是行政干预因素,有领导打招呼,还有增补指标。这些最后评上的人,从推上去,到评审出来,都 有人暗中保驾护航。”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中学校长表示,过去教师职称评定,行政分量太重。从名额分配,到哪些人选送材料,都是行政力量主导。在评委会上, 哪些人优先保证,甚至哪些人过,都有行政因素,这容易导致职称评定成为一种拉关系、走后门的温床。

       声音―:评审的规则程序要细化

       广东佛山南海九江海寿小学校长

       张永辉认为,单纯依靠同行评还是不行,因为中国是个人情社会,难免产生偏颇。他建议可以首先采取同科组老师互评,然后是科领导、行政领导协调把关,最后不可或缺的是提交校代会审议通过,形成最终的结论,程序一定要完善,才能确保公平公正。

       一位多年担任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委、评审组负责人的湖南省教育专家对记者说,过去也有大量的一线教师在参加评审,也是同行,但是实际效果不大。究其原因,是同行评审的规则程序不够细化,只有指导意见。

       注重师德、实绩和实践经历

       此次改革提出要修订评价标准,注重师德、实绩和实践经历,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倾向。且顺应基层教师的呼声,此次改革已再次明确提出,修订评价标准,向农村和边远地区教师倾斜。

       现状―:论文“注水”现象频现

       多年来,由于教师评职称有论文要求,导致论文“注水”现象频现。在一些地方,评一篇论文的“手续费”是5元,一个县一千篇论文就是5万元,不但这种论文没有任何含金量,由此衍生的腐败之风也越来越严重。

       声音―:最重要的是职业道德标准

       “改革导向很重要。”上海市虹口区3: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一、改革试点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教育发展规律,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改革试点的.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

       2、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

       3、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切实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4、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

       5、坚持与中小学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三、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

       (一)健全制度体系

       1、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

       2、统一职称(职务)等级和名称。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3、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4、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1、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是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的重要基础和主要依据。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要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新要求,充分体现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着眼于中小学教师队伍长远发展,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要充分考虑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与艺术,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2、国家制定各级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的基本标准条件(见附件)。各试点省根据本地教育发展情况,结合各类中小学校的特点和教育教学实际,制定中小学教师具体评价标准。对于少数特别优秀的教师,可制定相应的破格评审条件。中小学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的评价标准要体现中学、小学的不同特点和要求,有所区别,并对农村教师予以适当倾斜。各试点省可根据本地教育发展水平,在不低于国家基本标准条件的基础上适当提高。

       (三)创新评价机制

       1、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要按照分类改革、分类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同行专家评审制度。各试点省要加强对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完善评委会的组织管理办法,扩大评委会组成人员的范围,注重遴选高水平的教育教学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教师,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

       2、改革和创新评价办法。认真总结推广同行专家评审在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中的成功经验,继续探索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实现形式,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增强同行专家评审的公信力。要在水平评价中全面推行评价结果公示制度,增加评审工作的透明度。

       (四)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

       1、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岗位聘用是职称评审结果的主要体现。中小学教师岗位出现空缺,教师可以跨校评聘。职称评审要遵循教育教学规律,适应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实际需要。公办中小学教师的聘用和待遇,按照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管理和规范。

       2、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中小学教师竞聘上一职称等级的岗位,由学校在岗位结构比例控制范围内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评审,并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和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聘用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到相应教师岗位,人事、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兑现受聘教师的工资待遇,防止在有评审通过人选的情况下出现“有岗不聘”的现象。

       3、坚持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按照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以及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全面实行中小学教师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发挥学校在用人上的主体作用,实现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统一。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4、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工作,要健全完善评聘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确保评聘程序公正规范,评聘过程公开透明。评聘工作应在有岗位空缺的前提下,按照个人申报、考核推荐、专家评审、学校聘用的基本程序进行。

       个人申报。中小学教师竞聘相应岗位,要按照不低于国家和当地制定的评价标准条件,按规定程序向聘用学校提出申报。

       考核推荐。学校对参加竞聘的教师,要结合其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的考核情况,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全面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经集体研究,由学校根据核准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择优推荐拟聘人选参加评审。

       专家评审。由同行专家组成的评委会,按照评价标准和办法,对学校推荐的拟聘人选进行专业技术水平评价。评审结果经公示后,由人事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

       学校聘用。中小学根据聘用制度的有关规定,将通过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岗位。

       5、中小学教师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各等级的结构比例,根据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等级体系,按照国家关于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篇4: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现在的教师职称设置从正高级职称到员级5个等级,依次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与职称的正高、副高、中级、助理、员级相对应。

       以往 中小学教师职称晋级最大的不公平,就是高级职称指标的分配不公平,主要被名校所垄断,使得普通学校教师很难晋级高级职称。高级职称的指标基本上被城市学校尤其是名校所垄断,硬软件实力相对薄弱的乡村学校能够分到的高级职称指标非常少。

       公开、公平的职称评聘工作,是老师最为关心的话题,没有之一。出台的教师职称改革政策让不少老师都欣喜不已,因为教师职称是可以拿到职称工资的,与工资直接挂钩。进行了首次评审和平稳过渡,可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将在全国全面推开。

       但此次改革主要突出以下特点:

       一是制度创新。改革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统一了自1986年以来一直施行的中、小学两大职称系列,首次设置了正高级职称,从制度框架、评审标准、评价机制等方面对中小学职称制度进行了整体设计。

       二是科学公正。改革以解决突出问题为导向,着力提高人才评价标准的科学性和评价机制的公信力,把激励教师长期从教、引导教师教书育人、不断提高能力素质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三是转变职能。政府部门主要是建立制度、制定标准、结构比例控制和监督检查,真正把职称评审权交到评委会,把聘用权交到学校。

篇5: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全面部署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工作。《计划》指出,到20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薄弱环节和短板在乡村,在中西部老少边穷岛等边远贫困地区。《计划》明确,要抓好8方面举措,其中6: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1270万中小学教师最关注最期盼的,莫过于全面推开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根据计划,完成人员过渡和首次评审;经过2年左右努力,实现常态化评审,新制度完全入轨。

       早在,山东潍坊、吉林松原和陕西宝鸡已经开展此项改革的试点,我们不妨先看看这些地方近年来成效如何,听听基层教师们的感受与呼声。

       陕西宝鸡

       职称改革,“老黄牛”受益

       “,我就评上了小学一级,后来调任中学老师,当时叫转段,从小学一级转到了中学二级,还是初级职称,但任职年限得重新计算,很吃亏。”宝鸡市列电初级中学教师黄建波告诉记者。

       如今,当地完全打通了中小学教师(包括幼儿园教师)职称等级序列。只要符合条件,无论身处何岗都有机会评上“正教授”。

       从1993年参加工作,宝鸡市三迪小学语文教师张春娟已经当了22年的“孩子王”。职称改革,让像她一样的“老黄牛”沾了光。

       以前,评审标准“粗线条”,论文是硬杠杠。如今呢?宝鸡市教育局人事教育科科长上官青云给记者拿出一张《宝鸡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审量化积分标准》表,评价标准共有11项,总分100分。其中,教学能力测试一项占比最高,达到25分,而学历、论文两项仅计17分。何为能力测试?现场抽题,60分钟准备教案,接着面对异地抽调的3位专家评委,进行15分钟现场授课,再接受评委5分钟答辩,之后现场公布成绩,并折算计入总分。

       新标准里,班主任年限、教学工作量完成情况、年度考核情况、城乡教师交流经历和所获表彰奖励等数项最能体现教师业绩、能力、师德的指标占到了近30分。

       “以前的学校,全校17位老师都是小学高级,但岗位却只有7个”,三迪小学教师颜永华告诉记者,如今评聘合一,鼓励跨校评聘。“流动到三迪小学后,由于学校刚起步,空岗多,很快就解决了中级职称。”

       然而仍有问题待解。“目前,中小学编制核定和岗位设置均以学校为单位进行管理,一些空岗学校的教师担心日后职称评审无岗位、抵触情绪较大,因此跨校评聘暂时存在制度和操作两方面困难。”上官青云告诉记者。同时,国家尚未出台新政策规定正高级岗位的设置比例;非代课教师,从事乡镇教育专干、电教、后勤管理等工作,未直接从事一线教学,都具有教师资格,也评了职称,但是其岗位设置问题还没有明确。

       山东潍坊

       师德不过关,一票否决

       山东潍坊市在教师职称竞聘上实行“一校一策”,职称竞聘推荐自主权下放给学校,全体教师85%以上通过竞聘方案后自主实施。

       潍坊市新华中学校长付霆介绍,每次职称竞聘的实施方案都要首先经过教育部门审核通过后,召开学校全体教职工大会来进行满意度评价。“有不合理的地方,可以投无记名的反对票。”另外,潍坊市在职称评聘过程突出分类管理和向一线教师倾斜,规模较大学校采用领导班子、兼课中层及职员、一线教师三个类别,分类制定竞聘标准。比如,记者在新华中学的实施方案当中看到,竞聘高级的,须有近五年内在农村中小学从事教学工作1年以上的经历。

       由于之前评聘不同步,评上高级却没聘上的一部分教师,与改革后符合评聘合一的教师共同竞聘高级职称,确实压力不小,为此潍坊尽力增加一定数量的高级职称名额。比如在潍坊市潍城区,凡获得省优秀教师、特级教师以上荣誉称号的.优先聘任,不占学校名额。

       在新华中学的实施方案中,中级职称申报高级职称的量化计分标准分为4部分:工作业绩(包含工作量、能力水平、课题论著等)42分,任职资历(包含专业年限、职务年限、学历等)47分,民主评议5分,推荐投票6分。“一线工作实绩以及和一线工作相关的任职资历就占了89分,这些不是靠人情拉关系就能得来的。”新华中学党支部书记唐乃梅说。

       “师德不过关,职称竞聘一票否决。”潍坊教育局局长徐友礼说。职称竞聘实行师德考核前置审核,建立起8.9万名教师的师德考核信息库。教师晋升高级职称,必须在上学期师德考核中获优秀等次。晋升初、中级职称,师德考核必须合格。

篇7: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全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26日表示,明年人社部将完善人才评价机制,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全面实施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据了解,我国从20启动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起试点范围开始扩大。这项改革的重点是将原来独立的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在职称等级上,设置5个等级,依次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与职称的正高、副高、中级、助理、员级相对应,并完善与之相配套的评价标准和办法。

       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负责人指出,全面实施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是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鼓励更多高学历、高素质人才从事中小学教育的重要举措。

       12月26日,人社部部长尹蔚民在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上表示,为了提高中小学教师的职业地位、鼓励高学历高素质人才进入中小学教育领域,人社部在将全面完善人才评价机制,正式施行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届时中小学教师在职称等级上将分为正高级、高级、一级、二级、三级五个等级,与职称的正高、副高、中级、助理、员级相对应,此外还辅以相对应的评价标准和办法。

篇8: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全文

       “明年人社部将完善人才评价机制,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在26日的工作会议上,尹蔚民表示,20将全面实施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启动工程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试点。

       据了解,我国从启动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20起试点范围开始扩大。这项改革的重点是将原来独立的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

       在职称等级上,设置从正高级职称到员级5个等级,依次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与职称的正高、副高、中级、助理、员级相对应,并完善与之相配套的评价标准和办法。

鼓励更多高素质人才加入

       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负责人指出,全面实施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是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鼓励更多高学历、高素质人才从事中小学教育的重要举措。

       “预计全年全国城镇新增就业将达到130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1%左右。”尹蔚民说:“我们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放在首位,全力推动落实国务院新出台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基本实现了就业水平不降低、有提高的目标。”

       20,全国应届高校毕业生达到了创纪录的699万人。尹蔚民说,除了上述措施,人社部门继续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统筹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和服务。

       “初步确定,明年城镇新增就业要达到1000万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6%以内。”尹蔚民说,,将制定实施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扶持政策,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当然,同时还要进一步完善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推动出台新一轮就业创业政策。

解决“双轨制”“待遇差”

       “在社会保障方面,我们将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着力解决”双轨制”"待遇差”问题,尹蔚民说。

       具体来说,人社部门将继续深化养老保险(放心保)顶层设计研究,做好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同时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大力推动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发展。

       “20,我们将整合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尹蔚民说:“制定实施职工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促进参保人员在城乡之间顺畅转移。”他透露,截至目前,已有15个省份先行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月人均达到81元。

       人社部已制定了参保人员在不同养老保险制度之间转移衔接的办法,并已征求社会意见,人社部正在根据征求到的意见修改和完善这个办法,将尽快发布实施。据悉,目前15省份先行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完善工资人事制度

       “,我们将改革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优化工资结构,建立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增长机制。”尹蔚民说:“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合理确定薪酬水平;完善最低工资制度,健全最低工资标准评价和调整机制。”

       他透露,人社部门进行了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试调查。各地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兑现到位,绩效工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不断完善研究拟定了中央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开展了中央义务教育学校和中央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工作。

       同时,全国共有27个地区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平均调增幅度为17%;有17个地区制定了工资指导线,基准线普遍在14%左右。此外,企业薪酬试调查工作顺利进行。

       “年,我们还将深化公务员分类改革,建立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制度;完善基层公务员录用制度,在艰苦边远地区适当降低进入门槛。”尹蔚民说:“在县以下机关全面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解决基层公务员待遇偏低、晋升空间有限的问题。”

篇9: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中小学教师是我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推动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力量。1986年开始建立的以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制为主要内容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对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促进基础教育事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和教师队伍结构的不断优化,现行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存在着等级设置不够合理、评价标准不够科学、评价机制不够完善、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不够衔接等问题。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完善符合中小学教师特点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评价制度,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关于完善人才评价机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是落实义务教育法的重要任务,是推进职称制度分类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激励广大教师教书育人,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具有重大意义。为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23-20)》要求,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中小学教师队伍,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1. 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

       2. 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建立统一的制度体系,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

       3. 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4. 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

       5. 坚持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围绕健全制度体系、拓展职业发展通道、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形成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类中小学教师的评价机制,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的职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健全制度体系

       1. 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

       2. 统一职称(职务)等级和名称。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3.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4.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1.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是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的重要基础和主要依据。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要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新要求,充分体现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着眼于中小学教师队伍长远发展,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要充分考虑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2. 国家制定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的基本标准条件(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查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各省)根据本地教育发展情况,结合各类中小学校的特点和教育教学实际,制定中小学教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具体评价标准条件要综合考虑乡村小学和教学点实际,对农村教师予以适当倾斜,稳定和吸引优秀教师在边远贫困地区乡村小学和教学点任教。中小学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的具体评价标准条件要体现中学、小学的不同特点和要求,有所区别。对于少数特别优秀的教师,可制定相应的破格评审条件。各省具体评价标准条件可在国家基本标准条件的基础上适当提高。

       (三)创新评价机制

       1. 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建立健全同行专家评审制度。各省要加强对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完善评委会的组织管理办法,扩大评委会组成人员的范围,注重遴选高水平的教育教学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教师,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

       2. 改革和创新评价办法。认真总结推广同行专家评审在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中的成功经验,继续探索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实现形式,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增强同行专家评审的公信力。要在水平评价中全面推行评价结果公示制度,增加评审工作的透明度。

       (四)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

       1.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岗位聘用是职称评审结果的主要体现。中小学教师岗位出现空缺,教师可以跨校评聘。公办中小学教师的聘用和待遇,按照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管理和规范。

       2.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中小学教师竞聘上一职称等级的岗位,由学校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按照一定比例差额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职称评审,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兑现受聘教师的工资待遇,防止在有评审通过人选的情况下出现“有岗不聘”的现象。

       3. 坚持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按照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以及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全面实行中小学教师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发挥学校在用人上的主体作用,实现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统一。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4.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工作,要健全完善评聘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确保评聘程序公正规范,评聘过程公开透明。评聘工作按照个人申报、考核推荐、专家评审、学校聘用的基本程序进行。

       个人申报。中小学教师竞聘相应岗位,要按照不低于国家和当地制定的评价标准条件,按规定程序向聘用学校提出申报。

       考核推荐。学校对参加竞聘的教师,要结合其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的考核情况,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全面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经集体研究,由学校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按照一定比例差额推荐拟聘人选参加评审。

       专家评审。由同行专家组成的评委会,按照评价标准和办法,对学校推荐的拟聘人选进行专业技术水平评价。评审结果经公示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

       学校聘用。中小学根据聘用制度的有关规定,将通过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岗位。

       5. 对改革前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原有资格依然有效,聘用到相应岗位时不再需要经过评委会评审。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对这部分人员择优聘用时给予适当倾斜。

       6. 在乡村学校任教(含城镇学校教师交流、支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7. 中小学教师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各等级的结构比例,根据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等级体系,按照国家关于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正高级教师数量国家实行总量控制。

       三、改革的组织实施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涉及人数多,社会影响大,改革本身涉及制度统一、人员过渡、标准制定和评审等诸多环节,工作十分复杂,各地情况又差别很大,必须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和部署开展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联合成立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改革的组织实施、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省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大意义,将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作为当前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要成立省政府领导牵头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改革的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要按照现有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结合实际,周密部署。各省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紧密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本地区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办法,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批准后组织实施。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各地要开展全面深入的调研,充分掌握本地区中小学情况和教师队伍状况,全方位考虑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细化工作措施,完善工作预案,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舆论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三)平稳过渡,稳慎实施。要充分认识改革的复杂性,妥善做好新老人员过渡和新旧政策衔接工作,确保改革顺利有序推进。现有在岗中小学教师,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对应关系,以及现聘任的职务等级,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并统一办理过渡手续。在平稳过渡的基础上,各级别新的职称(职务)评聘工作,严格按照本意见规定的原则要求、标准条件、评价办法、评聘程序等进行。

       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聘工作分级组织实施。高级教师及以下职称(职务)等级教师的评聘工作,由各省按照本意见制定本地区的实施办法和相关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正高级教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核定数量,各省具体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两部备案。

       各省要及时总结经验,发现、研究和解决改革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遇到重要情况及时向两部报告。各省改革进展情况请及时报送两部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本意见适用于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省、市、县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

       民办中小学校教师可参照本意见参加职称评审。

0: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分析

       (二)完善评价标准

       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要求,着眼于中小学教师队伍长远发展,新的评价标准要充分体现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注重师德素养,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教育教学能力水平与工作业绩,强调长期从事一线教育教学工作和班主任经历与实绩等;注重对青年教师的指导能力和教育教学带头人作用;引导教师立德树人,钻研教学方法,创新教学方式,改变应试教育模式,更好地履行素质教育,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新的制度体系提出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应改变过去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突出对教师教学能力和师德素养的评价。多数试点地区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条件明确要求参评者具有突出的教育教学工作实绩和实践经历,注重向一线、向基层、向农村倾斜。

       《关于大力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指出,城镇中小学教师在评聘高级职务(职称)时,要有一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的经历,鼓励和引导中小学教师扎根基层,在教育教学一线建功立业。亚当斯提出的公平理论认为,员工之间常常会把自己工作中所付出的代价和报酬与同类人进行权衡比较。比较的结果直接影响工作的积极性。追求公平是社会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所以要求教育管理者在进行工作绩效评价和职称评定中要做到公平合理,才能充分发挥教师的才能和工作积极性。相比于城镇教师,农村中小学教师享受不到同等良好的教育教学资源和成长环境,他们获评教学能手、骨干教师等荣誉称号,获得教育教学成果奖、优质课大赛奖项的机会非常少。因此,职称评审时,要充分考虑农村教师申报实际情况,从农村师资队伍建设实际出发,特别对条件比较艰苦的农村地区、偏远贫困山区的教师给予适当政策倾斜,同等情况下优先晋升,对特别优秀的教师制定相应的破格评审条件。

       (三)创新评价机制

       改革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完善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改进评价方式方法,关注育人,注重教学,鼓励教研,综合评价,继续探索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多种评价方式,评价方法多样化,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学科组评议、专家评议、专家委员会评审等多种评价方式,由专家和业内人士进行评审,对中小学教师的能力业绩进行评价,尽可能全面反映教师的师德表现、业绩贡献和能力水平,体现社会和业内认可。突出学校一线教师在推荐评审中的突出作用,突出同行专家在评委会评审中的作用,注重遴选教育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教师参加职称评审工作,加强廉洁评审教育,健全廉洁评审办法,全面推行评价结果公示制度,增强职称工作透明度,提高评审工作的公正力和公信力。

       (四)实施评聘衔接

       由原来的评聘分开改为职务聘任与岗位聘用的统一,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有效衔接。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评聘工作在有岗位空缺的前提下,按照个人申报、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核准公布、按岗聘用的基本程序进行。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王晓初在9月全国扩大中小学试点工作会议上指出,这次改革,在评和聘关系问题上要跳出传统的评聘结合、评聘分开的思维定式,在功能上强化职称的评价功能,与聘分开;在方法上,强调评价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使用,与聘结合去执行。改革后,教师职称将采取“评聘结合”的方式,不再出现目前“高评低聘”的状况,评上的职称不会因学校未聘任而成为“空头支票”。全面实施“评聘结合”后,学校将视岗位数量来评聘教师,不再进行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坚持按岗评聘原则,实现职称评审、岗位管理和聘用制度的相互匹配、有效衔接,树立良好用人导向,发挥学校在用人上的主体作用,实现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统一。同时,鼓励中小学教师跨校评聘,旨在推进城乡之间,各学段之间师资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缓解评聘矛盾。

       三、结语

       职称评审制度改革是我国中小学教师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广大中小学教师的切身利益。虽然经过多年的不断改革和完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在理论与实践上仍存在一定问题。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制度改革,完善符合中小学教师特点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评价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贯彻落实国务院重要决策,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大力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措施。改革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制度,有利于中小学教师拔尖人才的脱颖而出,努力造就高素质和专业化教师队伍。相信在,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及教育部的部署和要求,我国各地将会加快全面实施职称制度改革的步伐,在总结改革探索和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全面改革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统筹协调,扎实推进,确保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沿着健康、规范、有序的方向发展,以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为契机,推动我国义务教育和基础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1: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细则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人社部发[]98号文件)精神,现将20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主要内容概述如下:

       一、健全制度体系

       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将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统一后职称(职务)等级和名称为: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小学小中高)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 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 师和小学二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二、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

       按照国家新制定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明年上半年省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将新出台我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重 点是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原则,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 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切实改变以往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引导教师立 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家《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20:甘肃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甘肃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和近期任务

       (一)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最终目的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是:把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改变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把各单位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住房的体制改变为社会化、专业化运行的体制;把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方式改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工资分配方式;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和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逐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三)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近期任务是: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适时调整缴交率;积极推进租金改革,到本世纪末租金水平分步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5%左右;做好与原有政策的衔接工作,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和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到本世纪末初步建立起新的城镇住房制度,使城镇居民人均居住面积达到8平方米以上。

二、积极全面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

       (四)住房公积金是一种长期性住房储金。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形成稳定的住房资金来源,有利于转换住房分配体制,有利于住房资金的积累、周转和政策性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提高职工购、建住房能力,促进住房建设。所有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及其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均应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离退休职工、临时工、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五)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各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纳。缴交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工资额按国家统计局的规定计算。职工个人交纳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发工资时代扣,连同单位为职工交纳的部分,在每月发工资后5日内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交纳,存入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住房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离退休时,本息余额一次结清,退还本人。从1995年1月起,单位和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交率均按5%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交率也按5%执行。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收入的提高,住房公积金缴交率相应调整。

       (六)执行统一住房公积金缴交率确有困难的单位,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房改部门批准后,可在一定时期内暂缓实行或降低缴交率。

       (七)企业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从企业提取的住房折旧和其他划转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中央在甘企业由财政部派驻本省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行政事业单位,首先立足于原有住房资金的划转,不足部分,全额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预算拨付;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在财政预算和单位自有资金中解决;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八)住房公积金主要用于职工购、建自住住房抵押贷款和自住住房大修贷款,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贷款,单位购、建住房抵押贷款。在满足支付需要和安排以上贷款后,其余额可用于购买国债。

       (九)按照责权利一致的原则,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住房公积金及其他政策性住房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等有关具体规定,审批使用计划和财务收支预决算。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当地房改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住房公积金及其他政策性住房资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等管理工作。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印制《住房公积金手册》,发到个人。受委托银行要建立个人帐户,每年7月向单位和职工公布一次住房公积金交纳及本息结余情况,由所在单位审核,并负责填入职工《住房公积金手册》,增加管理的透明度。职工也可随时持本单位证明,直接去受委托银行查询。

       (十)住房公积金和其他政策性住房资金的存贷款金融业务,由当地人民政府委托指定的银行办理。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对各项住房基金实行专户储存,开设存款、委托贷款基金、结算帐户。受委托银行要按规定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报送报表和交割凭证,并接受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监督。受委托银行要以服务为宗旨,不以盈利为目的。要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审定、发放和回收贷款,利益留地方。住房公积金要专款专用,严禁挪用。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

三、分阶段逐步加大租金改革力度

       (十一)租金改革是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要在职工家庭合理住房支出范围内逐步加大改革力度。1995年,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5%;“九五”期间,原则上每年提高两个百分点;本世纪末,达到15%左右。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提前达到。各市(县)应按照上述进度要求,在现行租金的基础上,确定当地每年各类住房的提租标准,并由产权单位根据地段、结构、层次、朝向、设施和装修标准等因素,量化到户。

       (十二)承租新建住房和腾空的旧住房时,按照甘房改办字(1993)13号文件规定,交清住房租赁保证金后,才能取得住房使用权。新建住房和腾空旧住房的租金标准要高于同期同类现住房。

       (十三)对超过控制标准多占住房的,要按照各地已经出台的房改政策,加收租金。

       (十四)租金调整后,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优抚对象,仍按原标准交纳租金。退休、低收入职工,住房在规定标准之内,用规定的个人合理负担部分加上全部住房补贴,仍不足支付房租的,其差额由单位适当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的来源,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单位住房基金中列支;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应先在单位住房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在城市住房基金中列支;未建立城市住房基金的,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列支。离休干部房租的减、免政策按甘政发(1992)189号文件规定执行。

       (十五)租金收入归产权单位所有,纳入单位住房基金,专户储存,专项用于住房建设、维修、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不得挪作他用。

四、按统一政策稳步出售公有住房

       (十六)凡城镇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和行政、企事业单位自行管理的公有住房,除当地市(县)以上人民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外,经产权单位同意均可向城镇职工、居民出售。

       (十七)凡在本城镇有常住户口的职工、居民,每个家庭可自愿向出售公有住房的单位或现住房的产权单位申请购买住房。新建公有住房和腾空的'旧住房实行先售后租,并优先出售给本单位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

       (十八)各市(县)房改部门应会同物价、国有资产和房地产管理等有关部门,每年定期核定一次当地各类公有住房的市场价、成本价、标准价及年工龄折扣额、现住房折扣率、旧住房折旧率、一次付款折扣率,经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审查后于次年1月31日前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每年3月1日为新旧售房价格起止时间。

       (十九)产权单位应持产权证书、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及其他房改政策执行情况和本单位售房方案,报市(县)房改部门批准后方可售房;省属、中央在兰单位报省房改办审批;单独进行房改的系统和单位,经省房改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二十)出售公有住房均按建筑面积计算。价格分为市场价、成本价。市场价由成本、利润、税金、地段差价构成,并按市场供求因素确定。成本价包括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不含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旧房的成本价按买房当年新房的成本价成新折扣(折旧年限一般为50年)计算,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以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产权单位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实行成本价。公有住房的实际售价,还应根据地段、结构、层次、朝向、设施和装修标准等因素区别计价。

       (二十一)以成本价售房确有困难的市(县),可以实行标准价作为过渡。标准价由职工个人负担的部分(简称负担价)和职工用房改中增发的住房补贴及住房公积金支付的部分(简称抵交价)构成。1994年职工购买一套建筑面积为56平方米的新房负担价,为所在市(县)双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以统计部门公布的统计数为准)的3倍。抵交价按双职工65年(男职工35年、女职工30年)内积累的由单位资助的住房公积金贴现值的80%计算(20%用于住房的维修等支出)。新房负担价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的倍数,要逐步提高,前达到3.5倍。

       旧房的负担价按出售当年新房的负担价成新折扣计算。旧房的抵交价可根据使用年限适当降低,但最多不能低于新房抵交价的80%。

       (二十二)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享受一次。在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之内的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计价,超过部分一律按市场价计价。

       (二十三)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实行3项折扣政策:一是现住房折扣。1994年折扣率为负担价的5%,以后逐年减少,20前全部取消。二是工龄折扣。抵交价除以65年(男职工35年,女职工30年),为每年的工龄折扣额。购房职工夫妻双方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合并工龄,乘以年工龄折扣额和所购住房建筑面积为该户职工的工龄折扣总额。购房职工计算工龄折扣的时间,一律按国家规定的不同人员离退休年龄界限计算。三是一次付款折扣。购房职工一次付清房款的,给予一次付款折扣,折扣率参考当地购房政策性贷款利率与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的差额,以及分期付款的控制年限确定。

       一次付清购房款有困难的,可分期付款,但首次付款不得低于总房价款的30%,以后每月付款不得少于家庭月收入的10%。分期交付的部分要计收利息,单位不得贴息。付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分期付款可申请政策性抵押贷款。

       (二十四)购房者在未付清房价款期间调离本地、出国定居或去世,由法定继承人或代理人继续付款;如购房者不需要该房,原出售单位可收回,并按重置价扣除折旧费后,将售房款退还本人。

       (二十五)按市场价购买的公有住房,购房者拥有全部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依法进入市场,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按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购房者也拥有全部产权,一般住用5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按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购房者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和有限的收益权、处分权,可以继承。产权比例按当年购房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一般住用5年后可依法进入市场,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原售房单位已撤销的,当地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出售或出租的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根据单位和个人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二十六)产权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后,经审批机关检查验收,界定产权比例,方可办理产权证件。

       (二十七)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按住房产权关系和一定比例上交同级财政和留归单位,分别金额纳入城市住房基金和单位住房基金,专户存入受委托银行,专项用于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严禁挪作他用。对职工平均住房面积低于全市(县)平均水平的企业,其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经申请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降低上交财政的比例或免交财政。其他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归单位所有,纳入单位住房基金。

       (二十八)在职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后,继续交纳住房公积金。

       (二十九)公有住房出售后,应积极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物业管理企业和社会化的维修、管理服务市场,按照“方便群众、平等竞争、服务周到、收费合理”的原则经营;建立维修基金,用于维修住房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室内维修开支由购房者个人负担。

       (三十)建立健全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程序和交易市场,加强鉴证、认证、发证工作。凡涉及产权及使用权变更,必须持规定文件、证明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手续。

五、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步伐

       (三十一)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为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采取行政划拨土地、减免有关税费、降低造价等措施,建设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它对于加快解危解困,调控房地产市场,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人民政府要十分重视并组织好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

       (三十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计划,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下达的宏观控制指标制定,实行行政划拨。土地规划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本着靠近城区、交通方便、能利用现有市政设施、分区就近安置居民、便于形成社会化管理的原则,以小区开发为主,一次划定,分次拨出。

       (三十三)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按零税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经营经济适用住房的收入免交营业税、所得税;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免交房产税和一次性契税。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所需的市政配套费,由当地政府在市政建设计划中安排。住宅小区内的配套,属经营性的其费用由经营者负担,非经营性的允许将25%左右的经济适用住房按市场价销售,在其利润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安排。集资、合作建造的住房,是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组成部分,可享受上述税费减免政策。

       (三十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筹集:一是地方政府用于住宅建设的资金;二是政策性贷款;三是其它资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管理部门按建设成本确定,报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十五)各房地产开发公司每年的建房总量中,经济适用住房要占20%以上。否则,土地规划部门不予提供建设用地,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施工手续,银行不予贷款。开发公司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由房改部门作为解危解困住房,有偿统一分配。在建房、售房等方面,对离退休职工、教师和住房困难户应予以优先安排。

       (三十六)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是一项开创性的系统工程,难度很大。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实施工作,房改、建设、计划、税务、土地、规划、财政、金融等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通力协作,切实提高办事效率,保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顺利进行。具体建设管理办法按建设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财政部(建房(1994)761号)文件精神执行。

六、按本方案规定统一全省房改政策

       (三十七)1994年1月1日以后,出售的公有住房一律按本实施方案的售房政策执行;1994年1月1日以前,出售的公有住房均要按照售房当年的售价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个人拥有的产权比例,经购房人同意,也可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后,全部产权归个人所有。

       (三十八)原规定公有新住房、旧住房的最低售价停止执行。

       (三十九)各级财政部门和行政、企事业单位要紧密配合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切实做好原住房资金转入各级住房基金的核定、划转工作。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划转的资金和原有的住房补贴逐步纳入职工工资或住房公积金。

七、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措施

       (四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建立新的住房制度和加快住房建设,不断改善居住条件,是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都要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全面规划,积极推进。要建立健全由政府主管领导主持,有关部门参加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日常工作和住房资金的归集与管理。并要稳定队伍,配备得力干部,为房改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

       (四十一)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方案规定的统一政策,结合本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因地制宜,制定和不断完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地级市和地区、州所在市(县) 的实施细则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市(县)报行署和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所有单位,不论隶属关系,都应执行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对房改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规定。

       (四十二)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企业房改作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点,创造条件,认真抓好。企业要结合经营机制的转换、劳动工资制度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积极探索把住房建设、分配、管理和维修服务等社会职能逐步从企业中分离出来的路子,加快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

       (四十三)省房改领导小组要分类指导,在全面推进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同时,要着重抓好13个城市及省委、省政府两个机关和一批大中型企业的住房制度改革。房改部门要会同建设、土地、计划、经贸、财政、税务、金融、国有资产、工商行政、统计、劳动、人事等部门,不断完善政策规定和配套措施,协调解决深化改革中的矛盾和问题。有关房改工作的配套文件,应充分协商后会签下发。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紧密配合,保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

       (四十四)要认真做好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宣传工作。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房改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目的、意义、政策、步骤,加强舆论引导,提高广大城镇居民和职工的认识水平和参与意识,使其了解房改,关心房改,支持房改。

       (四十五)要严肃房改纪律。房改部门要与各级监察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房改政策执行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和省上统一政策,擅自增加优惠、低价售房、以权谋私等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坚决纠正,确保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正常进行。

       (四十六)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有政策和规定,凡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实施方案为准。

       (四十七)本实施方案由省房改领导小组负责解释。